城市化浪潮中如何保护公民采光权
2013-11-12   作者:记者 马天云/石家庄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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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镇化、城市建设的发展,市区建筑物不断增高、增多,造成采光权纠纷不断。一边是建设单位紧锣密鼓地施工,一边是居民马不停蹄地维权。夹杂在其中的政府部门,又往往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城镇化浪潮下,如何有效保障公民的采光权?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城市采光纠纷增多 居民意见大

  中国市长协会发布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城镇化率已达52.57%。城镇化过程中,城市建筑密度和高度不断扩大,容易引发采光权方面的问题。  
  “每天一觉醒来,就赶紧开窗,看对面楼干活儿没,几乎成了神经病。”自从得知房子南面50多米处要盖一座33层的高楼,河北邢台市名仕华庭小区业主金连坤就变得寝食难安。金连坤说,小区楼前是一个名为“79号院”的住宅开发项目。年初项目开工起,他和所在小区的两百余名业主的生活就全被打乱。
  “我们小区楼高分别是16层和14层,‘79号院’的3栋楼规划为33层、27层和30层。”金连坤说,虽然它有“一书三证”,但业主们普遍不认可这项规划。
  “以后一开窗,就见到一堵百米高墙。”名仕华庭住户孙国巧说,“矮楼南边规划一排2倍高的高楼,太不合理。”
  尽管房前没盖高楼,家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广电宿舍的张子树还是为窗户北面不足十米远的一处违建商铺伤透了脑筋。“我们客厅窗户朝北,商铺正好挡住自然光。”张子树一边说,一边按下电灯开关,“看,关了灯客厅像傍晚那么黑。”
  “不光黑,夏天还不通风。”另一名业主刘振友说,商铺是石家庄怀特集团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盖的,裕华区政府为此还对其下达了《关于查封古文化茶城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公告》,但至今没解决问题。
  近年来,做采光权方面咨询的石家庄市民不断增多。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认为,群众和规划部门、开发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即使采光受了影响,也常常难以找到合适的途径表达诉求。

  采光纠纷事出有因 部门回应常遭质疑

  不少受访业主认为,采光权纠纷的出现,尽管与城市建设步伐加快的大环境密不可分,但城市规划部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也难辞其咎,特别是一些明显违规的项目导致的采光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不能不让群众质疑有关部门懒政。
  张子树说,今年4月份起,他和广电宿舍一些业主曾多次到裕华区政府反映问题,要求制止怀特集团修建违法建筑,但直到目前,问题仍未解决。
  “他们没有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又影响到采光,执法部门应该予以制止。”张子树说,“然而,我们一边向上级反映,怀特一边盖,五个来月过去了,基本盖好了。”
  “我们去了好多次,说让停工,但停不了。”面对群众质疑,裕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人王玉杰解释说,“处理违法建筑需要走程序,下达查封公告后,还要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但如果要强制拆除,还需要两个月的行政复议期。”
  “5个月了还要走程序。”广电宿舍业主底军政不满地说,“政府部门无限制地拖延,事实上给非法建筑抓紧施工创造了条件。”
  据悉,近日,经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怀特集团方面同意拆除部分建筑,以减少挡光。但居民方面坚持,既是违法,就应全部拆除。纠纷仍未最终解决。
  在邢台市名仕华庭小区,业主代表金连坤向记者解释了不认可“79号院”审批的原因。他说,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在明知“79号院”的建设会大幅降低名仕华庭原有采光标准的情况下,批前并没有公示和听证,而是悄悄通过了审批。
  对此,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回应称,《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批前公示、听证环节是涉及规划变更。“79号院”项目属于“初次审批,且符合规范的项目”,不需要征求四邻意见。
  “几乎每个项目都会有相邻关系,如果都进行批前公示和听证,是不现实的,将严重影响审批效率。”邢台市城乡规划局解释说。

  群众盼望加强审批监管 完善采光权相关法律

  一些受访城市居民说,现实生活中,相关部门对一些违建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既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又使得不法开发商有机可乘,希望能从制度层面,加大对规划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让规划变得更为科学、合理,并加大对不法开发商的处罚力度。
  有关采光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法律界人士说,虽然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有采光权方面的规定,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即便认定公民采光权受到损害,在赔偿环节也缺乏一个国家层面的指导性规范,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
  “公民主张采光权时,首先会援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有关采光方面的法律规定。”李强律师说,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何种情况构成采光、日照侵权,以及侵权后该当如何赔偿都缺乏一个较为具体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司法机关可专门针对采光权做一些具体的法律上的解释,或整理采光权方面判例,为法律界和全社会提供指引、参考。”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盛强律师说。
  李强律师认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要出台统一的采光侵权赔偿标准不现实,但仍可以出台一些法规,规定采光权赔偿应该把哪些因素考虑进去,比如照明费用增加、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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