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网上购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与追捧。近来,网购食品的兴起更是满足了人们不出家门就可尝遍全球美食的心愿。不过,令人担忧的是,目前网购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以及有瑕疵、质价不符的食品混杂其中,由此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而《送审稿》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这样的规定很有必要。
首先,与一般的线下食品交易相比,网购食品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缺乏实体店。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不可靠性导致网购食品诸多隐患的存在。绝大多数网店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无法出示购物发票。一旦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因为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
其次,某些网店通常都是“一人公司”,即从客服、采购员到老板全是一人担任,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进货来源很难保障,且在经营过程中所购食品大多未建立台账,进销货情况混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能力根本没有保障。
一般从事食品经营的实体店要设立经营,必须要取得工商、卫生、食品、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同时还要支付房租。而网络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无法追查。
而规定现行赔付则是给“一人公司”打了预防针。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户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能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然而,此法仅针对实体经营场所进行条件审核,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对经营食品的网店办理此证。同时,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但网络并不是一个商家逃脱法律约束的平台,但凡在市场上销售食品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很有必要。
当然,监管部门的监管之责不可推诿。网站是网购食品发布信息最主要的途径,要避免因不良商家导致的食品交易安全的发生,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通过建议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禁止卖家通过网络向消费者出售自制、未经许可的食品等方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对由于网络平台疏于监管而引发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由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