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资本市场有两件事让大家再度聚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一、报载中国证监会“松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其二是某创业板公司在近60元的价格附近以半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导致股价大跌,引起市场一片哗然。
股权激励是“金手铐”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通常被冠以“金手铐”的称号。它是平衡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按照规定,目前上市公司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目前,上市公司主要选择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自2006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上市公司为了吸引与留住人才,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之后,监管部门又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份来源、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在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明确提出,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披露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此举旨在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对称,保护投资人利益。
由于上市公司在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通常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一些公司只好选择放弃。也有一些公司通过机构投资者的委托资产管理形式或大股东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大幅折价出售股份等形式实行变相的股权激励方案。为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近期中国证监会表示,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增发新股实施激励要避免伤害中小投资者
监管部门“松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本意是给上市公司开正道,加快通过增发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推出股权激励也无可厚非。但是必须考虑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二级市场投资人的影响。
实践证明,股权激励这一“金手铐”对健全公司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大批国有与民营上市公司借助股权激励,公司业绩得以稳定提高。以国有上市公司为例,前有伊利股份、现有上海家化等通过这一“金手铐”,公司面貌焕然一新,投资者也从中获益。而近几年,随着大批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方案更是层出不穷。一批民营上市公司由此强化了公司内部治理而做大做强。然而,股权激励是把双刃剑,如果是好的激励方案,则对公司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条件过低就会损害股东利益。尽管《办法》中规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有上市公司回购、增发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三种途径获得,但是很少有上市公司动用真金白银来回购股票给激励对象,他们一般都选择增发股票的形式来实施。向激励对象增发股票的方式无疑不利于二级市场投资人。
部分上市公司在推出方案时,往往用足了政策,尽可能地压低行权价格。而行权的业绩条件也暗藏玄机。误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做法有:其一,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增发股票,往往令二级市场高处不胜寒;其二,上市公司为了满足行权条件,本身有压低基期业绩的“激励”,这种行为在很多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若隐若现。其三,增发股票势必增加股本,摊薄现有业绩,从而对现有股价产生影响。此外,股权激励除了行权条件、价格外,还涉及费用问题,也间接影响到股价的波动。
应少用增发股票形式来实施股权激励
所以,笔者认为,证券监管部门应鼓励上市公司多用股票期权少用增发股票形式来实施激励方案,并对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出修订。上市公司推出方案时,除了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外,还必须顾及投资人的利益。行权价格应尽量靠近市价,从而给投资人以信心。如果必须采取增发股票的方式,其行权价格不应太低。当然二级市场的价格是在不断变动的,不同市场环境下,行权价格的高低是相对的,但不管市场环境如何,其价格不应过分偏离市场价格。以市价最高折扣30%比较合理。事实上,市场对那些行权价接近市价甚至高于市价的股权激励方案,通常都给以热情回应。因为投资人深知,只有高行权条件才能真正促使高管用心去提升公司业绩;只有高行权价格才能迫使公司管理层重视市值管理。唯其如此,他们的权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