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某一交易平台购买了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时,在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之前,该交易平台需要出面,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网购渐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别于“银货两讫”的现场交易,网购的一个特性即是,对于货物质量的点验,总是在收到货物后,也就是说,消费者关于货物质量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都是打了折扣的。
网店的开张相比实体店成本远低,譬如进驻淘宝,免费(旺铺店除外),给付1000元的消费者保障金而已。换言之,也就是一旦欺诈,欺诈的成本也很低。若是欺诈得利远高于1000元,当然不排除有人会去侵犯消费者权利。
若是卖家利用消费者和卖家之间关于货物质量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牟利,消费者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万多件,同比增长近一倍,涉及虚假促销、网络诈骗、售后服务、退款问题等。诸如网购的皮包色差太大,药物达不到宣传效果。网购食品质量安全同样很成问题,充斥着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而消费者最头痛的问题就是退货难、找商家难。
仍以淘宝为例,既然是藉商家的进驻,通过旺铺店服务费、竞价排名、广告费、支付宝融资等方式牟取利润,当然,有利也就有责。《送审稿》规定网购食品出问题,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赔付,这样,就能倒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前端就强化对网店资质的审核,提高网上销售食品的准入门槛,将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伪劣诸如此类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去,而不是让“劣币驱逐良币”。
网购出现质量问题,网站先赔,当然并不应仅限于食品,而应是一切商品。也正因此,20年来首次大修,已于10月25日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赋予网购消费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同时,规定网购出现质量问题,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须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所以“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先赔”,既是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对接,比较起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又属强化。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一般滞后于社会现实。每一次修法,其实都是在新形势下对于相关各个主体间权利、责任的厘定和调整。社会转型——由乡土社会即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即契约社会,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地球”又逐渐成“村”。“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先赔”,既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更有助于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当然,要让良法落到实地,还看相关职能部门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