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作为中国官方高层智囊机构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
“路线图”。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报告提出,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架构下,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10月27日《南方都市报》)
“小产权房”是在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下,伴随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过程中出现的,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尽管“小产权房”的建设违法,但由于“小产权房”涉及多方利益,如何妥善处理既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我以为,“小产权房”是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特定产物,应当慎重处置。其中,对“小产权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是最务实、最稳妥的方法。首先,“小产权房”不是无产权,纵使基层政府也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所以,即使是乡镇政府的承诺或签发的产权证明、乃至加盖在购房合同上的印鉴或主管领导的签名即“产权证明”。如果乡镇政府的承诺或签发的产权证明、乃至加盖在购房合同上的印鉴或主管领导的签名算不上“产权证明”,基层政府的公信力该如何体现?
其次,“小产权房”也是城市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条件”的合法化,尤其要避免强拆等极端的做法。如果强拆,不仅违背民意,还浪费了公私财富。稍有不慎,不但会引发群体事件,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对“小产权房”不能简单的一拆了之,必须给“小产权”房一条出路。
第三,高房价之下,“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房的作用。就目前而言,既然政府无力兜底所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也无法遏制保障房中的腐败问题。有远见的政府应当考虑将“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将
“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房,进一步丰富保障房供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