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要“立信”不仅靠个人
2013-10-29   作者:张贵峰(湖北 市民)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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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起,继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试点之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省份。通过这一信用平台,个人可以查询信贷、欠税、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及电信欠费记录等个人信用信息。据悉,如果顺利的话,明年网上查询平台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开通。

  民无信不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平台的搭建,从信用建设或者说“立信”角度看,是件好事,它有助于促进个人信用档案的梳理,进而为全社会征信体系的构建打下基础。

  如何通过这一信用平台来“立信”?每个公民自身的各种信用行为,当然是不言而喻的直接基础。而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公民要想“立信”,没有什么特殊的捷径可走,办法无非是用心珍惜自身信用,慎重认真地对待涉及自身信誉信用的各种相关信息,尽量避免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被“记录在案”,如拖欠或未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欠缴各种税费等。

  在强调公民个人行为之于“立信”重要性的同时,也应意识到,个人信用意识的培育,并非是“立信”的全部。除此之外,上述信用平台本身的建设管理,同样也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立信”过程。

  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要为平台录入的各种个人信用信息“立信”,以便确保这些信息真实准确、客观完整,不出现各种信息偏差、疏漏甚至错误;另一方面,为录入信用信息的使用“立信”,以确保这些个人信息在严格合法范围内使用,不被违法泄露、滥用。

  现实地看,我们在上述这两个方面的“立信”,还远远谈不上完美。比如,针对“央行新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质量,此前就曾有媒体指出,它存在诸如很多代码看不懂、银行审查不严格、上传信息不准确、社保和公积金等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而在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方面,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已新增了侵犯个人信息罪,但囿于“个人信息保护法”长期未能出台,“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可操作性、实用性一直存在不足,相关的司法案例,也非常之少,信息保护的法律机制依旧存在漏洞。

  因此,个人信用报告虽然以个人为名,但要真正实现“立信”,又远非一个单靠公民自身就能做到的“个人问题”,它还是个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带头“立信”,以确保形成全社会信用建设良性互动的系统性问题,一个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紧密配套,以便不断提升整个社会信用意识的制度问题。

  个人信用报告仅仅是整个社会“立信”进程的初始环节之一,我们需要的与之环环相扣的信用报告,或许还有银行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针对营利性组织的信用报告,政府信用报告、官员信用报告等针对公权力的信用报告。比如,舆论经常讨论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从信用建设的角度看,其实就是官员信用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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