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下乡”需制度相随
2013-10-25   作者:吴福明(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博士)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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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中信信托推出土地流转集合信托计划一事备受关注,这款名为“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的产品,是国内商业信托公司首次介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业务。

  农地信托流转不仅是土地制度的创新,也是经营体制的创新,改变传统农业经营的细碎化,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便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国家土地政策的顺利实施。此次专业信托公司“下乡”试水农地信托还是第一次,这无疑将为农村土地流转注入强劲动力。

  首先,在市地金融狂热的背景下,中信信托首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实属明智之举。

  近年来,我国的市地金融呈现非理性的繁荣景象,市地信托更是如虎添翼。与市地金融的异常繁荣相反的是农地金融的极度不发达,然而,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地信托前景广阔,有可能将成为未来专业信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此次,中信信托“下乡”意义重大!

  其次,农地信托将出现质变。

  在中信信托此次农地信托计划中,信托单位共5400万份,流转农户持有的每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1万份信托单位,每年按信托单位份额获得信托收益。另外,在财产权的大信托下还套有小资金信托。这较目前已有的政府主导型土地信托是一大进步。专业信托公司将推动已有的农村土地信托走向标准化与规范化,并为日后更大范围的土地流转与“资本下乡”创造条件。

  此项信托计划长达12年,有利于各方利益:

  一是能确保信托计划经营方的农业产业布局与农业投资计划。其他形式的流转方式普遍过短,影响经营者对土地投入的热情,可能导致破坏性的短视开发,从而不利于地力的保护。

  二是“细水长流”,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农民的权益。该计划利用信托原理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标的,实现了土地受益权的标准化和凭证化,农民凭证定期领取收益。在该计划中,农民每年每亩约获得相当于1000斤中等质量小麦的价钱及项目增值部分70%的收益。

  三是与农村承包地剩余期间相对应,便于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承包地增减变动的调整,只需对信托权受益人进行调整即可。

  专业信托公司“下乡”不仅仅是事务型的信托人,它必须全方位地打造农地流转信托的“集成商”。

  其一,商业信托公司从市地信托走向农地信托,将面对与市地信托完全不同的环境,农村土地信托业务对受托人的“集成”能力要求更高,面临的法律与人文风险更大。信托具有将各种资源集成的神奇功效,集成人自身应当具备农业产业布局、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经营等方面的专家。这就需要商业信托公司付出一定的“学习成本”,并融入当地文化,与农业开发者打成一片,并在资金、信息等方面提高支持与服务。

  其二,农地信托业务盈利远不如市地信托。当托管费不足以应付“学习成本”时,初期的农地信托业务有可能亏损。对此,专业信托公司要有足够的耐心。

  最后,相关部门也应当为专业信托公司“下乡”创造良好的环境。尽快修改与完善《土地法》《担保法》《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地信托法》,建立农地信托登记制度。地方政府应大力发展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积极配合专业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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