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重构地方税体系
2013-10-21   作者:崔文苑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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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界定地方具有支柱性作用的财源,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关键。但为了保障新旧税制的更替顺利进行,还需重新划分共享税的比率,提高地方财政的财力调配能力

  随着营改增大幕的拉开,一个“老问题”重现在税制改革聚光灯下,那就是如何保障地方财力能够稳定增长。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现行中央和地方的税制框架及经济利益关系,但省以下分税制没有得以推进和完善,导致基层财政困难、过分依赖土地收入等诸多问题。在目前的地方税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个税种。营业税逐步被增值税替代,其他两个税种也将逐步纳入改革轨道,地方税主体税种面临流失,并且仍缺乏清晰的长远规划,这无疑会进一步削弱地方财力。今年上半年,内蒙古、陕西、河南、辽宁等多个省份的财政收入增幅大大低于预期,地方财力急需通过税制体系完善得到改善和加强。

  实现事权与财权匹配是前提。分税制在省以下层级之所以不能贯彻实行,原因在于层级过多,20多个税种在中央到地方的5个层级之间无法实现准确分级,造成共享税增多。因此,构建科学的地方税体系,重点是实现政府有合理的事权和合理的财权匹配。结合中国的国情,宜实现中央、省、市县3级架构,将财政层级扁平化为省直管县、乡财县管。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损失与扭曲,进一步明晰与合理化政府事权,实质性推进政府职能转化,降低行政成本,还有助于解决省以下的分税制问题。

  在分税制问题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应建设新的主体税源和收入支柱,尽快打造成型的地方税体系。目前来看,需要依托以下两大支柱财源进行建设。

  首先是房产税的改革。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引入了两个实质性的新机制:一是把房产税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消费住房;二是在保有环节评估税基之后年复一年地实施房产税征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表示,这两大机制使房产税未来将承担起提高“直接税”比重第一位的改革任务,同时也将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力、支柱型财源。通过设置这个税种,将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提升本地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识,对辖区内不动产升值幅度控制将更为科学。而且,每隔一段时间重评一次税基,可以准确把握财源建设实际套现的具体机会,利于解决财源建设与发展当地经济社会诸事项的战略目标基本配套问题。

  其次,在西部等尚不能通过房产税等提供支撑收入来源的地区,应该着重实现资源税改革,因为这些地区恰恰是资源富集区域。比如,自2010年6月率先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年来共增税收115.65亿元,去年自治区资源税收入为68.99亿元,占地税总收入的10.52%。就全国而言,2011年下半年,资源税改革的区域覆盖面已逐步扩大,每年可使地方财政增收约600亿元。随着今后资源税改革步伐的加速、品种覆盖面的扩大,其对地方财政的支撑力将更为明显。

  重新界定地方具有支柱性作用的财源,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关键。但由于改革的难度较大,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立竿见影地起到补充地方财力的作用。因此,完善地方税体系过程中为了保障新旧税制的更替顺利进行,还需配套改革来补充“能量”,即重新划分共享税的比率,提高地方财政的财力调配能力,这不失为过渡时期的重要手段之一。

  此外,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还需要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建立有法律制度体系保障的市场税收环境,理顺地方税体系与税收征管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速信息化手段的推行和人员执法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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