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日前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他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要全面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让资本市场助力实现“中国梦”。如何契合中国资本市场实践,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形成监管合力,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从即日起,我们推出系列评论文章,敬请留意。
在古典经济学拥趸的眼中,投资者权益是否需要保护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情。因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信息是充分的,市场参与者具备足够理性,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也就不存在投资者保护的问题。
但完全竞争假设只存在于理论模型当中,无法解释复杂的现实世界。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草创期的美国资本市场遍地狼烟,在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看来,纽约一直是“人类本性堕落的大阴沟”,经过300多年的发展,美国资本市场独步全球,促成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越来越严格、有效的保护,甚至出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样有过度监管嫌疑的措施。
中国资本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无论是保护投资者的收益权,还是增加投资者的控制权,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正是因为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才使得投资者信心屡屡受损,进而影响到了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所以说,持续完善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体系,是重振中国资本市场的不二法门。
在谈论投资者权益保护时,需要对其内涵有清晰界定。尽管世界各国因为法律环境的差异,对于投资者权益的界定有较大差异,但一些共性的东西不存在争议。投资者的权益集中体现在作为股东所应该分得的利益和享受的权利,比如作为股东对于公司的相关信息要有知情权;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任免和其他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中,投资者要有参与权;投资者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要有监察、督导的权利;作为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应当享有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等等。
比照这些投资者应该享有的权益可以发现,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有很多欠缺。在知情权方面,资本市场上仍然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于信息占有的绝对优势地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中介结构也可以近距离获取信息,而中小投资者无论是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还是解读信息的专业性,都存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资本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还缺乏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不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滋生了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象。用手投票此路不通,权益频繁受损的投资者只剩下用脚投票一条路,长此以往,投资者信心必然受到极大伤害。
中小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缺位,一定会影响到其参与经营收益分配的机会。在无风险收益率偏高的情况下,中国资本市场整体投资回报较低。有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至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为25.3%,而境外成熟市场通常在40%左右。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平均年化股息率只有1%左右。
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可分为监管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监管保护着力较多,司法保护还有待加强,这使得很多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经常是求告无门,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很小。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工作百端待举,需要有更加全面的顶层设计。证监会主席肖钢日前撰文指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肩负着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使命和职责,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监管者的明确表态,有助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工作氛围。对于这项工作,可以多一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