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于法定假期的抱怨之声日益高涨,这是意料之中的事。“全国假日办”终于被惊动了,终于开始“虚心”地倾听民意了。可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真相一时似乎难以辨识。笔者认为,这就是科学分析发挥威力的时候,经济学(尤其是“算法经济学”)现在需要拍马上阵。
要想拯救我们的假日,首先需要搞清楚,劳动人民的假日是如何逐步被摧毁的。为了发展旅游经济,从1999年开始,中国实行了长假制度。这是“集中起来搞运动”的传统思维的一个延续。当时的官方似乎认为,人民收入虽然提高了,但是,不经过提醒和强制,人民是想不起来去休假和旅游的。这种“人海战术”塑造了一种短时的繁荣气象,景点和商家眉开眼笑,而度假者则打起了仅次于春节的冲锋战。可是,渐渐地,商家开始意识到了它的负面效应:1、由于长假期间的人流峰值过高,如果要有效地吸纳这些购买力,就必须大大地扩张在旅游设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上的投资,而这些扩建的设施在平时势必会闲置起来;商家于是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2、由于旅游活动过度地集中在长假期间,这导致平时游客减少;换言之,长假旅游“挤出了”常规旅游业务。
这是人为制造的季节性的不稳定。祸不单行,这时,一个不大为人注意的因素开始发挥作用了,它使长假经济雪上加霜。这就是《劳动法》中关于假期工资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其实质是,要求劳动者不仅只能工作特定的天数与小时,而且要求他们必须在指定的日期统一休假,对那些在这些日期不安排休假的单位进行惩罚。这与我国此前通行的休假制度是显著不同的。以前,各单位可以选择在节假日上班,而在平时的特定日期休息;可以制度性地调休,也可以一次性地调休;而且员工还可以灵活地积累假期,然后自主选择进行一次性长休。这些安排都不会给单位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可能连立法者自己也没有完全意识到的是,这条规定是对我国休假制度的一个重大改变,而且它没有提供例外与豁免,也就是说,它不分行业,不分具体情况,要求普遍实行这个规定。
在没有实行长假制度之前,这条法律的副作用并不明显,可是长假制度一实行,加之全国上下的法治观念都在增强之中,对法律的执行更加严格了,其消极后果也就暴露出来了。这就是:服务于旅游者的那些商家,慑于该法所施加的经济负担,在长假期间不得不减少雇佣人手,缩减相关商品与服务的供应,或至少不能放开手脚,扩大供应,使之与需求量相匹配。在一些行业(例如餐馆业),由于需要支付的工资如此之高,而产品价格又是被管制的,以致销售量越大,亏损就越严重。结果是,在长假期间,全国的旅游市场发生了暂时的然而却极为严重的供应不足。春节期间的三亚把这个效应演绎得最为淋漓尽致:违法宰客现象横行,而开张的餐馆却寥寥无几。原因很简单:守法生意没法儿做。
面对这样一种供应状况,旅游者能不叫苦连天吗?而悲剧不但没有结束的迹象,伤口上还要继续撒盐。2012年,交通运输部宣布,在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在全国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这条行政规定不但是对财产的横征暴敛,而且通过对旅游者的引诱,把假日的拥挤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知那些不明就里的官老爷们有没有发现,正是在这条规定之后,媒体上掀起了鞭挞长假模式的高潮。因为,劳动人民的节日已经近于被完全破坏了。
如今众说纷纭,可是很少有人意识到,破坏劳动人民节日的正是这些表面上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与政策。简单的供求平衡道理在这里最需要被重新提及,并重新用来指导政策的制订。首先应当取消的就是交通运输部的荒诞政策。如果交通部有意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办法多得很。例如,可以减少甚至免除车船税。交通运输部迟迟不收回成命,只是不想认错而已。发行“免费通行券”所涉及的实际金额较低,而成本则相对过高,因此是个徒添烦扰的主意。其次,需要注意到,在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的情况下,对于长假方案的调整余地已经不大。连续五天的假期是很容易凑成的,七天也是如此。春节长假不宜再延长。过春节的习俗严重加剧了我国经济的季节性波动,造成资源浪费,其合理的趋势应该是淡化,政府部门也就更不必强化它了。“十一”长假对于削减春节人流的峰值也是具有正面作用的。长假制度原本不必实行,现在既然已经实行了十几年,全国的旅游系统也已经为此调适了十几年,还是维持现状的好,假如又贸然取消,那些业已扩展的设施又将闲置,这便又会对业界造成新的“忽悠”。总之,笔者认为,休假方案也许可以微调,但不宜再有任何大动作了。
关键则在于扩大假日期间相关商品与服务的市场供应,这是下一步调整中应当树立的主要思路。市场供应丰富了,不那么拥挤了,旅游者吃、住、行、游都方便了,价格降下来了,幸福感必将提升,抱怨也就会减少。笔者认为,扩大供应的首要举措就是废除《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三款。最低限度是该条款为与旅游相关的行业提供豁免,即增加“为休假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在此列”一句。由于普通大众的休息时间就是这些单位的工作时间,它们正是从别人的休假中赚取收入的,这是它们的本分,因此,这样的修正并不能视为对于其中员工的休息权的侵犯。国家不强制要求补偿,并不等于各单位一定不会补偿。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补偿办法。
有人正在呼吁推行强制休年假的制度。这些人可能并未仔细地研究《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劳动法》原本明确赋予调休制度以合法性的,只是由于第三款的严厉规定,才使得调休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坏。第三款的修改与弱化,将使调休制度重新得到加强。对于那些希望通过积攒假期来进行集中休假旅行的员工来说,这将是一个福音。加之许多单位都已经自愿地实行了年假制度,在此情况下,笔者以为,还是少让国家再插手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