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发行监管请别忘了发审委委员
2013-10-14   作者: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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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改进发行监管工作,包括:进一步细化IPO披露规则及要求;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发审会前抽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力度等五方面。笔者认为,发行监管还要加强对发审委委员的监管。
  IPO发审工作流程包括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这其中至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发审会”,如果说下一阶段发行审核主要制度框架不变、仍然保留目前的核准体制,那么就必须发挥好“发审会”环节的重要把关作用,发审委委员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出来。
  尽管证监会出台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其中明确了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制度,规定发审委委员若违反规定的,证监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在现实中,一些造假企业成功通过发审会甚至上市,又有几个发审委员因此被处罚的?发审委员掌握企业上市的生杀大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却无需为此承担什么责任,这是当前发审体制以及发审监管中的一大漏洞。
  笔者以为,唯有加强对发审委委员的追责机制,让其权责对等,才能弥补发审体制漏洞。由此还可引发人们对发审体制改革的深思。
  当前发审委员主要由圈内人员组成的结构式极其不合理的,这样他们基本会偏向于投赞成票。一个可以考虑的改革方案就是,从圈外人士中遴选产生部分发审委委员,比如媒体人士、德高望重人士,以此加强发审监督、防止发审腐败。不过,如此改革效果恐怕也有局限,因为若由圈外人士担任发审委员,且规定发审委员需要承担相应发审责任,那么发审委员就会趋向于在发审会上投反对票,如此也就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两难问题,就只能推行发行注册制。在美国和加拿大注册制中,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广泛且全面资料,不得隐瞒任何关乎该次发行的重要信息;发审部门对发行人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审核重点是发行人有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财务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等。而且,注册制虽然强调要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并依此作为发审目标追求,但发审部门对发行人信息真实性却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发行人的造假欺诈行为,监管部门通过严格的事后处罚来确保市场和投资者利益。
  监管部门对发行人造假行为进行严格的事后处罚,是实行注册制的一个重要保障或者前提。当前A股市场发行人即使造假上市后也可进入保险箱,一旦上市就等于罩上“壳资源”这个金钟罩,上市公司成为金刚不坏之躯,发行人只要拥有壳资源这个无价之宝,无论怎样的事后处罚都可以承受;况且,无论在法规中还是在现实中,对造假发行人的处罚都并不严厉。因此,要推行注册制,A股市场确实还有大量基础性、制度性问题需要解决或改革,比如废除壳价值、提高对造假处罚力度等。
  当前,监管部门为鼓励并购重组,甚至专门为资产重组推出分道审核制;显然,垃圾皮包公司造假上市后,也可以汇入资产重组、借壳卖壳的市场洪流,这等于是让市场为这些上市利益主体贡献壳价值,一定程度也使得市场在炒作资产重组、买壳卖壳的操纵投机歪路上愈行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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