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死后要交遗产税,似乎是普遍现象,据说世界上有114个国家都开征了这个税种。所以,即使在中国开征,也没有什么奇怪的。甚至按照某些人的说法,目前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谓名正言顺、正当其时。 所谓“名正言顺”,一曰开征遗产税可以调节贫富差距,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二曰开征遗产税有助于人们确立正确的财富观,有利于代际之间的公平竞争。而所谓“正当其时”,就是近30年来,中国出现了一大批富人,为遗产税准备了前提条件。而最最关键的是,在许多人眼里,这些早富者的财富并不那么纯洁干净,大多背负着寻租、垄断、政商勾肩搭背等巧取豪夺式原罪。 遗产税历史悠久,声名远播。其名实之间值得言谈之处甚多,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大多也是因历史承袭之故而代代相传,仿佛天生如此。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理由不外乎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以及补充所得税的不足等等。 其实,不论什么国家,富人总是少数,对少数人采取行动,道德上的优越感足以保证立法容易获得成功。事实表明,在绝大多数非富之人眼里,富人不仅生时生活铺张奢侈,死后还留下连城财富,这似乎非常不公。但是,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要对富人死后的巨额财富有所作为,只能从法律上打开缺口,而遗产税是比较方便的手段。因此,自遗产税降临以来,就难脱“多数人暴政”的干系。人死不能复生,更不可能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在近乎“天上掉馅饼”的意识环境下,其继承人也没有更好的理据对抗遗产税。 其实,那些堂而皇之的开征遗产税的理由,并没有得到实践的充分检验。可以说,遗产税的开征更在乎的是道德人伦,而不是其经济逻辑的自洽性。不过,随着时间的演进,历史悠久的遗产税的吸引力逐步减弱。尤其是近10年来,由于征税成本太高,一些国家、地区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窘境而意欲废弃遗产税。距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早在2006年之后就停征了遗产税。 近年来,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对于中国而言,是否开征遗产税,有两点值得特别重视:一是因制度性遗漏造成的贫富不均问题能否通过遗产税来解决。二是对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中国而言,健全与完善私有财产保护有利于经济发展,开征针对私有财产的遗产税会产生极大的副作用。 改革开放至今,伴随着国民财富增长的是贫富差距。即使按照官方公布的比较温和的数据,中国的基尼系数也达到了0.47的高水平,位居世界前列,而且分化的趋势并没有终止与转折的迹象。虽然贫富分化不只是中国的现象,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欧美日以及香港等经济体也素以分化著称,但是,对于中国与域外的贫富分化,我们必须慎重处理,不可笼而统之。事实上,中国贫富分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行政垄断与由此产生的大量寻租活动。因此,缩小贫富差距的路径选择应该是以强化市场力量与限制政府力量为核心的市场化的深入,而不是从结果的角度去消灭富人。这好比毒树结了毒果,铲除毒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不过,有关遗产税80万起征点的传闻虽然只是少数几个人的戏言,当不得真,但多少显示了某些方面对待遗产税的思路与逻辑。而已经实施了的个人所得税最后变成了工薪税的事实预示了遗产税的可能结局。由此可知,那些希望借遗产税缩小贫富差距的主张显得多么的幼稚。 金字塔式的财富分布模式的根基在于对私产的保护和对创新与风险的激励。比尔?盖茨富甲天下,是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相互作用的产物,而这一切的核心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严格保护。开征遗产税的利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于走在市场经济道路上的中国而言,弄清这一点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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