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实行国际通行的外贸投资管理方式,即负面清单管理。此份负面清单,列出来的不仅仅是不得准入的投资领域目录,也是监管的标准,是对监管部门智慧的考量。 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在此之前,根据我国现行的外资企业法等法规,外商投资必须遵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运作。在此份目录中,明确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这好比划定一块运动场地,只能在场地内奔跑跳跃,过界即犯规。 而在负面清单上,国家明确开列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这也好比是先划定一块运动禁区,其他地方任由选择。这种“法无禁止即合法”的管理思路,是给外商提供准入前国民待遇,给外商腾挪投资的想象空间,无疑会激发资本的主体活力,让市场配置资源发挥更大作用。 但是,负面清单管理的风险也不容小觑。与高度自由的投资市场相伴随的,是不可避免的资本异常流动的风险,监管层需要全力提高识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投资等经济活动是其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格外扑朔迷离,千变万化,监管者再聪明,也不可能一次性穷尽所有禁区,不能完全涵盖所有危及中国国家利益的投资行为,负面清单也会有漏列项目,监管也没有固定的方程式。 再说,世界是不断变化的,新技术会催生新行业,一旦经济领域发生某种重大技术变革,新行业就会乘风而起,而这些都是负面清单上所没有的,而负面清单的修订又受周期性限制,
资本的逐利性决定其无孔不入的特性,必定要处心积虑地突破禁区,削尖脑袋往里钻,况且我国负面清单80%为限制性项目,这更会让资本有机可乘,打擦边球,采取各种变通的方法规避监管。 另外,负面清单管理,不是简单的开放标签,不是简单做减法,绝非行政机制减政那么简单,而是要探索在小政府架构中胜任复杂行政管理的新途径。我们必须看到,负面清单是中国政府对世界的庄严承诺,如何规范制度,如何提高监管效率,如履薄冰,不能有一丝差错。负面清单管理是运用排除法,排除之外的所有责任都要由监管者来承担,如果反悔,就是一个国家信誉的严重损伤,那样的话,我国进入全球化的平台就会遇到诚信壁垒,就有被边缘化之虞,将被排斥于新一轮国际贸易协议之外。因此,如何使负面清单发挥正面效应,提高外商投资热情,扩大开放影响,提高自贸区的美誉度,对监管有极严苛的要求。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改革投资管理制度,是着眼长远、顺应大势的战略举措。当下,欧美等发达国家正在全力推进新一轮经济全球化,无论是TTI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抑或TPP(跨太平洋自贸协定),一系列双边、多边贸易谈判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全球投资贸易活动的新规则正在形成。而随着WTO红利逐渐消失,我国面临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金融、信息等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已是当务之急。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正面临着“再入世”的当口,要想参与新一轮投资贸易协议的谈判,就必须调整现有的投资管理制度,与国际通行管理方式对接。 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正负之间,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截然不同的投资管理理念。负面清单给政府和市场划出边界,负面清单内,政府的归政府,负面清单外,市场的归市场。负面清单外,应当以政府服务为主,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源帮助,而不是以管理为主,政府要管住自己闲不住的手。否则,即便是核准制变成备案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关部门心血来潮,“想查就查”,“想查谁就查谁”,“想什么时候查就什么时候查”,这种改革就会变味,甚至是换汤不换药,穿新鞋走老路。 负面清单将监管关口后移,让出一片“开阔地”,预示着实际运作上要加强过程性监管,从重“把门”到重管理,注重过程性监管效率。同时还要消除隐性壁垒,在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实施,同步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异于官样文章,落入非公36条那样口惠而实不至的窘迫境地。 负面清单管理,逼迫监管发挥新智慧,登上一个新高度,由此真正释放出促进改革开放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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