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事件暴露旅游法短板
2013-10-08   作者:杨涛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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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6日,央视曝光云南香格里拉旅行社强制收取游客藏民家访费,声称是行政性变相收费,记者拒绝交费被导游强行拉下车。随后,游客到迪庆州旅游局投诉,却遭到执法人员辱骂。对此,迪庆州旅游局回应称,对涉事的旅行社处以10万元罚款,涉事导游吊销相应证件,并调离相应执法人员。
  旅游法是于今年4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而实施伊始,就遇到国庆黄金周,可谓是遭遇到一场“大考”,能否通过这场“大考”,检验着旅游法实际效能。遗憾的是,从云南香格里拉等地发生不愉快事情来看,旅游法通过“大考”的成绩不容乐观。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但是,纸上言之凿凿,现实有些导游和旅行社却弃之如敝履。
  例如,在云南香格里拉,记者参加的香格里拉旅游线路,尽管报名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承诺不强制消费,但是当旅游大巴快到虎跳峡时,导游开始向游客收取藏民家访的自费旅游项目。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之多,出现一些不法旅行社和导游不足为奇,如果能顺利按照旅游法得到有效处理,倒没有什么。问题在于,当记者找到迪庆州旅游局时,工作人员称,目前找不到这名导游,并称游客理性消费观念不对,“你就按这个价格一交了,旅行社和导游谁都不赶你。”当有游客拍摄和录音时,他还称“我说拘留你就拘留你,你侵犯了我的人权!像你这样的游客,我们是不欢迎的”。在这里,我们总算知道某些黑心旅行社和导游在旅游法出台后仍然干着近似“抢劫”的勾当,原来他们背后都是有“靠山”的。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当旅客与旅行社和导游发生纠纷时,有四种解决方式,“双方协商、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种方式在强制消费面前根本无效,人家本身就是“地头蛇”。仲裁和诉讼方式只适合于少数人,因为旅客往往遇到的是小额诉讼,旅客是耗不起人力、物力,最适合的当然是向消协特别是政府旅游投诉机构投诉。当然,很多地方的旅游执法机构是尽心尽力的,但是,如果遇到了迪庆州旅游局工作人员这样的执法者,他们岂不傻了眼?
  看来旅游法本身还存在短板,才会让它在通过“大考”时如此艰难。旅游法除了赋予旅游执法机构强有力的手段外,对执法机构本身的监督与制约也应当到位,要让旅游执法机构超出其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做到权力不越位,同时做到在权力职责范围内到位。有些是旅游法通过修改可以做到的,比如说加强民间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让民间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来监督旅行社和旅游执法机构,成立由地方消费者、专家等第三方人士组成的旅游监督机构,接受对旅游执法机构的投诉。还有就是要完善其他法律,比如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力度,让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比如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鼓励媒体监督旅游中的不法现象,倒逼旅行社、导游依法行事,旅游执法机构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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