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进城农民培养成新市民
2013-10-08   作者:周永康 潘孝富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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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已进入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城镇规模、人口、基础设施等硬件发展相当快,但人的素质教育等软件建设仍比较滞后。研究发现,大量进城农民虽已在城市工作、生活,但思想素质水平依然较低,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现代人格,包括独立的主体性人格、法制观念、社会责任意识;在社会行为中遵循的还是熟人社会的逻辑,没有形成与陌生人之间的现代相处之道;重私德轻公德,缺乏理性精神、契约精神、公共精神;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质量的提高。把进城农民培养成新市民,使其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现代社会,对于城镇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基础性意义。根据我国实际,在新市民培养教育中应突出并实现三个统一。
  主体权利性人格与社会责任性人格的统一。现代社会人格强调主体性、权利性而与传统人格相区别。不过,人们不仅要享受权利,还要承担责任与义务。当今时代,大多数国家在培养权利公民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培养责任公民。就我国而言,应合理继承传统文化中重集体价值、重责任义务的思想,培养造就符合时代要求、权利人格与责任人格相统一的新市民。
  契约人格与德性人格的统一。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法治社会。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是新市民人格塑造的题中应有之义。契约人格追求的是公共理性,强调以契约、法规来规范人们之间的关系,注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人格、公共理性植根于现代陌生人社会,体现了血缘关系和熟人关系社会解体后人们新的团体意识和合作形式。对于大量从农村进入城镇的居民而言,培养现代契约人格、法治精神,对于打破“情胜于法”的痼疾显得尤为重要。强调理性的契约人格,并不是要抛弃情感性的德性人格。注重人格培养的德性内涵,可以避免现代社会对契约、规则的过分倚重,而忽视德性塑造,以致造成德性不彰、人情冷漠和生活世界被割裂的现象。
  自由人格与一元人格的统一。现代社会发展呈现利益多元、价值多元、生活方式多元的趋势,在客观上为人们追求自由提供了条件。自由精神是现代人格的基本内涵,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但是,我们不能将自由理解成为所欲为的泛自由。自由也有其限制条件和实现范围,也有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我国而言,培养新市民的自由人格,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实现自由人格与一元人格(如对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等)的统一。
  在城镇化进程中把进城农民培养成新市民,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进城农民培养成新市民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在培养新市民中的主导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政府应把培养新市民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办好一批能够起到骨干示范作用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教育培训的正确方向和质量水平。第二,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只有充满活力的社会,才能培养出大批高素质的新市民。第三,建立教育平台。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等的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新市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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