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旅游新规,规范旅游市场
2013-10-08   作者:于立生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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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6日,央视曝光了《香格里拉旅游“怪象”:不交钱就赶下车》,称由于拒付强制性消费,有游客在从云南丽江市至迪庆州途中被赶下车。随后,游客在迪庆州旅游局投诉时,旅游执法人员言语粗暴,辱骂称:“像你这样的滚蛋,永远不要来香格里拉,我敢说就敢做到。”
事发于8月14日,当旅游大巴快到虎跳峡时,导游开始向游客收取藏民家访的自费旅游项目100元费用,3名游客拒绝参与,就被赶下车去,被甩在不管去丽江还是去香格里拉均需两个小时车程的荒郊野外。
  这样的强制消费行为,侵犯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也正因此,于10月1起实施的我国首部《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被解读为“禁止旅行社带团购物,依靠回扣、佣金盈利”。
有媒体人认为“新规”禁止旅游购物的代价,是“是消灭低价服务,让愿意接受‘附带条件’的人们失去选择机会”。其实,并不尽然。出门在外,由一个熟悉的场域进入一个陌生的场域,人生地不熟,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存在着诸多的信息不对称。也正是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一些无良旅行社在利益驱动之下,对游客进行诱导消费甚至强迫消费,视同砧板上的鱼肉,任意宰割。出门在外的游客之于旅行社,又是处于弱势地位,譬如3名游客不配合藏民家访的自费旅游项目,就被抛在了荒郊野外。所以,所谓“选择”,难言自由。
  而在游客辗转到迪庆州旅游局投诉时,旅游执法人员竟威胁要拘留游客,并恶语相向,这就难脱地方保护主义之嫌;同样难脱地方保护主义之嫌的,是事后迪庆州对该旅游执法人员“免职调离”的处理。“免职”不是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分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调离”不过是换一个部门工作。
  迪庆州旅游局本就对当地旅游市场负有监管之职,当游客遭遇当地旅行社侵权,居然投诉无门;之后又有所偏倚,不能秉公处事,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所损害的,其实是当地的旅游形象。与此形成鲜明比照的是,10月5日上海某旅游团一行13人在广西北海市被旅游大巴司机王某及其亲戚谩骂殴打,造成三人受伤,但以维护游客权益和地方旅游形象计,肇事者目前都被北海市警方依法拘留;而武汉市黄鹤楼景点更是一心从服务游客出发,推出创新举措,设置“电子涂鸦墙”供游客“到此一游”。
  随着《旅游法》新规的出台,旅游行业面临着重新洗牌。一方面,作为服务行业,景区和旅行社亟需树立“游客即是上帝”的服务理念,调整经营模式,强化行业自律;一方面,旅游管理部门更需将规则落到实处,严格执法,规范市场,消除乱象,重塑行业形象和维护当地旅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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