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地方债,先规范“土地金融”
2013-09-27   作者:黄晓芳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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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从10月1日起,江苏省91家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且所获融资必须用于收储本身,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呼声日高的今天,此举颇具指向性意义。可以预期,未来土地利用指标管理将更趋严格,在防止土地粗放利用的同时,有效控制土地融资引发的地方债务风险。
  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东部城市建设资金构成中,土地出让收入约占3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60%。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约占2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70%。由此可见,不仅仅地方政府卖地收入是地方建设的重要来源,而且以透支土地未来收益的土地融资方式在地方财政、支出中占据重要位置。特别是在当前广受诟病的“土地储备+融资平台+打捆贷款”的土地金融中,更是让地方政府绕开了现行体制与政策的障碍,借助融资平台,使地方债务扩张到令人担忧的地步。
  地方财政对于土地的过度依赖可能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房价的绑定,可能增加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难度。同时,很多城市土地收储规模过大,超过了国土资源部限定的指标,不能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另一方面,超出本地财政偿付能力的土地收储,也使得地方债务风险和偿债压力加大。
  从8月开始,审计署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地方债务审计,预计相关数据10月便可出炉。此前已有相关部委的负责人表示,审计结果可能显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小幅增加。在此背景之下,使失控的“土地金融”和地方债务更为规范,便成了当务之急。特别是在当前新型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更应对土地利用严加管理,防止城镇化中的土地利用粗放化。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健全地方财政体系,从机制上保证地方债更加可控;建立融资的长效机制,使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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