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遗产税需具备几个条件
2013-09-25   作者:毕舸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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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征收遗产税将提上国家议事日程。但有关专家认为,目前推出的时机并不成熟。
  遗产税离国人有多近?这个疑问或许要过一段时期才有答案,但无论如何,这个看似遥远的税种,已经真切进入到了公共决策流程,未来将会影响着民众的生活。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遗产税,中国如果要开征遗产税的话,需要充分借鉴国外遗产税开征的得与失,尤其要避免将遗产税作为新增税源的“开流”思维,以及遗产税本身的一些结构性缺陷。遗产税开征,绕不开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是遗产税所牵涉的财产公开透明,严密的个人财产信息网络需同步建立。相对于每月收入清楚列在工资单上的工薪阶层,企业家、自由职业者和官员是需要重点监控的对象。企业家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具有更大的收入转移支付弹性,在个税征缴上这一现象已经表现得相当突出。而官员的隐性福利众多,尤其是基于国情,部分官员的房产等不动产都来自公家配给或者福利房,如何量化其经济标准,作为征收总额的一部分,也是要跨越的技术障碍。遗产税不能重蹈个税覆辙,呈现收入相对较低的工薪阶层成为缴纳大头的倒挂现象,从而加大贫富差距。
  其次,遗产税要有配套的免征和减征机制。在美国等国家,并不是遗产总额的每一分钱都必须缴纳遗产税。按照相关法律,公民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用、配偶继承的数额,捐献给慈善机构的数额,这些都要扣除,剩余的才是可征收遗产税的部分。如果公民遗产或赠与的数额少于豁免额,则享受免税待遇。中国版遗产税如果选择性征税,只管简单粗放的全额征收,却不提民众免征或少征的合理权益,遗产税就可能变成征税暴力,损害民众切身利益。
  再次,遗产税的起征点必须科学制定。国外遗产税不仅起征点高,而且还随物价指数浮动,如此就能保证遗产税主要针对高收入群体而不会征及无辜。而中国与之相比还有更多特殊性,如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大,资产百万在中西部属于高收入阶层, 而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连市区房子都买不起,遗产税起征点是否要按区域划分来细化,也是决策者必须考量的问题。
  实际上,在遗产税开征历史悠久的国家,对于这一税种的功能也在不断反思调整。比如美国就有数据显示,遗产税最终有一半落在来自遗产总价值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阶层,而真正的大富豪往往通过成立基金、将资产向海外转移等路径规避遗产税。法国去年也出现了所谓富人逃亡热潮,不少富豪为规避总统奥朗德的富人税,纷纷选择移民。富豪们往往拥有“会飞”的翅膀,其应对包括遗产税在内的各种税收,比普通人办法多得多。因此,美国近年来就在推行逐步减免遗产税的计划。
  征税不是目的,通过税收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才是衡量某项税收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要开征遗产税,就必须直面税收的法理性、公共性,要尽可能发挥遗产税的调节作用,减少其因为制定不合理、执行不到位带来的负面效应。否则,遗产税会异变为一把挥向普通民众的征税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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