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可以“瞎”监管不能瞎
2013-09-24   作者:岳屾山(北京 律师)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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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媒体曝出,内地几家果汁企业收购变质或跌落的“瞎果”来生产果汁。虽然上述几家果汁企业对记者进行了回应,称进入生产线的是没有质量问题的水果,但还是让消费者又一次为食品安全揪心。
  对于食品安全,我国并非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同时,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果媒体的报道经过调查真实存在,那么涉案果汁企业的行为就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但是,对于违法生产企业的处理似乎就没有判断是否违法这样简单明了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对危害食品安全的处理也越来越重视,但理想是丰满的,现实却相当骨感。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仍不能消弭人们对产品的疑虑。说到底,食品安全不能总是指望媒体爆料,监管部门应该多点查处的主动性。如果相关部门的监管总是遵循媒体曝光——舆论哗然——突击检查——严惩被曝光者——风头过后 ——依然照旧的监管模式,那食品安全永远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
  作为消费者,当然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监控体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果汁原辅料符合卫生标准;也希望,上述果汁企业能本着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澄清有关情况,公开相关信息,吹散“瞎果”疑云;但也更希望在监管和惩处力度方面予以加强,毕竟“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并不能阻挡对某些无良企业对利润的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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