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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作者:潘正彦(上海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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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基本实现利率、汇率的市场化这个金融完全市场化和全面开放的重要指标。在自贸区内基本放开人民币汇率的衍生品交易,企业可以比较自由从境外获得借款,境外资本在自贸区内可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境内个人资本流出将比较便利。实施负面清单后,在自贸区内外双向投资可自由流通,特别是境内外双向投资,包括境内(外)资本参股境外(内)企业。外商投资全面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探索我国对外开放新模式的战略举措,更是新的主动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战略,上海自贸试验区为金融创新打开了巨大空间。 首先,为外商投资打开了新空间。外商投资全面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即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自贸区注册的内外资企业在项目准入、设立变更与工商登记环节“一视同仁”。同时,在自贸区内设立外资企业试行“负面清单管理”,就是在相关部门限定不被允许的行业准入与经营活动范围外,其他行业准入与经营活动,均被视为合法行为。按现行法律,外商投资境内企业必须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而在自贸区内投资的境内外企业,必将获得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更宽泛的投资准入范围,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在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大量投资中国的制造业等以后,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的“热情”已经下降。要重新点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热情,必须拓宽投资领域。实施负面清单后,在自贸区内外双向投资可自由流通,特别是境内外双向投资,包括境内(外)资本参股境外(内)企业。这将大幅度提升吸引外资的能力。 其次,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基本实现利率、汇率的市场化这个金融完全市场化和全面开放的重要指标。2000年以来,尤其是近年来,中国利率、汇率的市场化速度明显加快。但是,中国要实现完全的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可为未来中国金融全面开放和市场化提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今年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已经做出了重要的一步——贷款利率市场化,而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人民币利率完全市场化主要就是存贷款利率同步市场化。包括允许金融机构对人民币存款和贷款利率自由定价;人民币存款资金应限定为区内企业和个人存款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存款,贷款对象也应限制为区内企业和个人以及境外企业和个人;区内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不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而央行也不必对区内银行提供人民币流动性;区内企业从境内获得的资本金和货款可以入账。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而且浮动的区间在逐步扩大。但这仍然不等于汇率市场化。汇率仍然受到浮动区间的事实上的控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也仍受到央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因此,在自贸区内实行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将有利于人民币的国内外市场价格“接轨”,进而大大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同时,在自贸区内基本放开人民币汇率的衍生品交易,也可以使得人民币汇率更加市场化。 在上海自贸区内,中国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将不再遥远。在自贸区内,企业可以比较自由从境外获得借款,境外资本在自贸区内可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境内个人资本流出将比较便利。 在中国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中国境内企业和机构原则上不能从境外借款,即使可以借款,也要根据现行法律,中国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贷款额也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差。而中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从境外融资也必须根据批准的额度为准。显然,在最近几年中外存在巨大利差的情况下,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可兑换客观上限制了在中国的企业和机构获得成本比较低的资金。 虽然当前非居民(境外个人和企业)可通过直接投资于B股和QFII及RQFII间接投资中国的证券市场,但“效率”比较低,且进出并不便利,而且QFII及RQFII还受到总量控制。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使得我国资本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大大便利,或将大幅度提高外国资本的流入。 在中国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境内个人资本流出受到高度限制。虽然个人可以通过QDII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但却不允许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包括个人境外投资证券。在中国存在巨大的国家外汇储备和个人外汇储蓄的情况下,境内个人资本的对外投资限制显然不利于国家和个人外汇的有效利用。 随着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局面将为之大变。但是,上海自贸区的创设并不意味着在区内金融的完全放开、市场的完全放开。事实上,不管是自贸区、自由港、离岸市场等,同样受到相应的法律和监管的制约。对于上海自贸区而言,某些金融创新仍然要受到限制。 比如,外商投资的“特别”限制。在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行业仍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像中资企业投资同样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最终决议中的表述是“在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而没有直接用“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表述,客观上反映了即使在自贸区内,国家仍对一些需要保护的行业,限制外商投资准入。 还有,对跨境资金转移的限制。一方面,在利率汇率市场化前提下,一定程度限制跨境资金(资本)转移是必要的。在利率市场化之后,区内外人民币存款的转移要受到限制。区内的个人可以把工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以及海外收入存入区内的人民币账户,享受利率市场化的好处,但是禁止将个人在境内的人民币资金转存该账户。另一方面,即使在上海自贸区内,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也不等于跨境资金转移的完全自由。对某些资金,例如洗钱和非法融资等违反世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的跨境资金转移必须受到限制。同时,根据G20伦敦会议的精神,各国启动对避税天堂的监管也很紧等。中国某些时候对一定国家的金融制裁等。 此外,跨境资金转移对国内金融市场和货币政策的冲击仍必须重视,一定的金融监管还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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