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大额可转让存单风险
2013-09-16   作者:余丰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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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丰慧

    目前五大国有银行都已向央行上报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方案,这一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标志性产品有望尽快实施。
  6月银行业突发罕见“钱荒”以后,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和研究机构等都在探究银行流动性紧缺的根本原因以及解决途径。从历史来看,中国内地商业银行突发“钱荒”和流动性持续紧缺与美国20世纪60年代极为相似。那时,美国市场利率上涨,但是美国的Q条例规定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不能支付利息,定期存款不能突破一定限额。大公司的财务主管为了增加临时闲置资金的利息收益,纷纷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较好又具有一定收益的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库券、商业票据等,银行的企业存款急剧下降。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社会融资价格已经高于央行基准利率几倍。同时,国库券、基金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回报率都远远高于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使得商业银行通过存款利率价格难以吸收存款,存款正在从银行大量流出。商业银行流动性紧缺压力异常之大。
  中国内地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不容忽视,包括企业存款和个人储蓄都在流失。同时,商业银行上级管理部门对基层银行给出存款任务,使得基层银行在月底弄虚作假虚增存款,这对银行经营的危害性更大更严重。
  为了阻止存款外流,上世纪60年代美国花旗银行率先设计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吸引企业的短期资金。这个工具不记名,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金额较大;利率既有固定的,也有浮动的,且一般来说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高;发行规模大,容易在二级市场流通。实际上,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为绕过监管部门监管制度、变相抬高存款利率而设计的金融产品。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各家银行也曾推出过大额可转让存单,但由于不能在二级市场转让,最终销声匿迹。当前,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呼声四起,并且要求率先推出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的声音很多。那么,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是否是商业银行缓解流动性紧张的救命稻草呢?笔者认为,非也。
  分析可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利率市场化的一种过渡性产品。到上世纪70年代,美联储完全取消利率管制,率先在1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存款上实现利率市场化。十年之后,美联储逐步放松小额、短期的存款利率,并最终较为平稳地完成了利率市场化。
  目前,推出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产品,对于缓解商业银行资金紧缺有一定益处,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可能虚增同业资产和负债,酿造风险隐患。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转让,大额可转让存单可能成为一种投机炒作产品,放大风险。商业银行拿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吸收的资金发放贷款,容易发生期限错配的风险,也容易逃避存贷比监管,助长商业银行盲目扩大风险信贷资产的势头。
  因此,解决商业银行流动性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利率市场化,在于尽快清除存款利率上限管制这个利率市场化的最后障碍,而不必效仿美国绕道推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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