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法治化亟须权力入笼
2013-09-11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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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夏季亚布力论坛在安徽合肥市召开,一位经济学家在论坛发言时指出,现代社会既存在现实的法律,同时也存在着自然法。天理国法出现矛盾,企业家就会遭难。正因为如此,他愿意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呼吁修改中国的法律体系。
  由经济学家来讨论自然法的问题,别有一番趣味。按照这位经济学家的说法,人们的行为标准无非两个,一个是合法,一个是合理,行为的后果无非四种:合理合法、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中国当今社会,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很多,比如企业家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向社会集资,从而导致身败名裂,锒铛入狱,最终家破人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规定并不符合自然法,法律的实施变成了“合法的暴政”。在这位经济学家看来,中国当代最缺乏的不是法律,最缺乏的是符合天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按照官方的说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世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所拥有的法律,在我国都有所表现。但是,仔细分析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人们就会惊讶地发现,中国的法律体系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核心在于控制行政权力,而中国的法律体系核心价值就在于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正是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法价值取向,使得中国的企业家在经营的过程中动辄得咎。
  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办法,强化了金融机构的金融垄断行为。1997年实施的刑法典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内容直接移植到刑法之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凡是没有取得集资法定许可,没有取得金融经营资格,企业从事集资和吸收存款的活动,其行为都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颁布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整顿中国的金融市场秩序,规范中国的金融交易行为。但从客观效果来看,这项规定的最大弊端就在于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机构的垄断经营行为,使得企业在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的过程中陷入绝境。许多企业在资本经营的过程中,必须从事融资交易活动,但是,一旦涉及资金的筹集,很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经营资格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更令人感到恐怖的是,一旦企业经营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机关就会限制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当地政府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拍卖或者变卖企业家的资产。由于企业家在资产的拍卖或变卖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发言权,因此,许多企业家的资产都被地方政府贱卖,这就导致企业家彻底失去了东山再起的原始资本。
  当前这种司法机关雷厉风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地方政府快刀斩乱麻以变卖被告人资产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做法,最终导致各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对于被告人来说由于资产被政府拍卖,失去了保值增值的机会;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被告人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只好吞下苦果;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在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陷入太深,以至于引火烧身,不得不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理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所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对于当地司法机关来说,以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根本无法处理附带的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身陷囹圄,因此,司法机关的审判往往变成“半拉子工程”。对于受害人旷日持久的附带民事诉讼,许多司法机关只能采取拖延战术。即使迫不得已作出判决,由于判决无法执行,司法机关没有任何信誉可言。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尽快改变我国行政主导的法律体系,从限制公权力入手,防止国家机关随意地进入市场经济领域,破坏当事人业已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信息,也可以及时提醒当事人注意商业风险,但是,政府不应以维护金融秩序为名,随便处置企业家的资产,因为那样做可能会导致市场经济被彻底扭曲,企业家遭遇生存危机。
  多元化社会根本不存在所谓天理,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应该写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如果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会违背民意。只有“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让企业家尽情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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