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在现代生活中十分普遍,人们也经常写借条、欠条、收条作为借贷的凭证,然而它们在法律上有何含义,都有什么区别呢?
借条和收条是“死对头”
【案例】
张富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1年2月25日向崔燕借款3万元并写借条1张,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还不清再续1年。后张富拒不偿还。
崔燕起诉到法院,张富称已经还清,并拿出了有崔燕名字的收条,该收条写明崔燕于2011年4月11日收到张富3万元本金及10%利息,共计3.3万元。但经鉴定该收条上的签名并非崔燕所写。法院判决张富偿还崔燕借款3万元。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是借款凭证,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张富写的借条证明了双方的借款关系。
收条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财物时开具的证明收到财物这一事实的凭证,一般在债务人清偿欠条或者借条后,由债权人书写,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收条没有到期通过给付来赎回的意思表示,一般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单凭收条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如果崔燕在收条上的签名属实,则可以免除张富的还款义务。
欠条远比借条复杂
【案例】
刘君持欠条一张要求李涛偿还800万元及利息。该欠条写明:“今欠刘君和田玉、寿山雕件、冻石、刘海戏蟾、观音佛像等物品,共计价款800万元。”
对此,李涛说是帮刘君暂存一些物品,待销售后,作为双方合作的资金,在项目停止后,刘君写了欠条,李涛签了字,因此双方属于保管关系,且这些物品仅值40多万元。刘君行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受理。
经法院审理,刘君虽持有李涛签名的欠条,但其不能陈述双方买卖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相反,李涛能提供欠条中主要物品的数量、位置和鉴定价格。鉴于刘君不能证明欠条背后的事实,法院驳回了刘君的诉讼请求。
【分析】
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和到期还款义务的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买卖关系、劳务关系、企业承包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都可能产生欠条,而借条只有借款时使用。刘君持有的欠条仅证明双方有过财产的交接,不能证明双方的其他事实。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事实,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刘君未能向法院陈述具体的欠条形成的事实,自然要败诉。
此外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计算上也有差别。
总之,欠条是证明因为一切经济关系而产生欠款这一事实的法律凭证,范围远远大于借条,借条仅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收条是收到对方财物的凭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但可以证明债务的清偿,可以对抗欠条和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