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金融工具创新刻不容缓
2013-09-06   作者:吴福明(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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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妨设立土地债券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去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农地征收补偿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农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以上。
  此项标准的提高非常必要,原来一亩农地仅补偿几万元,而一旦农地转作商业开发的市地后,地价上涨在数十倍左右。如果农民补偿标准提高10倍,则其财产性收入足以“带资进城”,如此一来,城镇化进程得以加快;同时可以扩大内需,促进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然而以现金全额补偿的方式值得推敲。首先,且不说10倍的标准过高还是过低尚存疑问,因为,土地市场价格也是在不断变化中的,目前来看,市地(商业用地)与农地的“剪刀差”太大,一旦农地进入市地市场,未来市地价格跌落也不是没有可能。其次,必须考虑农民因巨额现金补偿而带来的系列社会问题。报载北京市郊区与浙江等不少农民因土地补偿而一夜暴富之后,纯朴的乡风不见了,赌风等社会不良风气盛行。原因在于农民一下子拿到的钱太多了而不知如何处置。如果政府的补偿方式部分为现金,部分代之以土地债券,相信这一景象将大为减少。
  此种方式也将大大减少政府一次性补偿巨大的付现压力。另外,土地流转也需要借助土地债券这一工具来促进土地资金化与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至于如何设计土地债券这一农地金融工具,需要我们从历史与现实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近代农地金融的变迁

  农地金融是土地金融的重要内容,20世纪30年代中期江西、安徽、河北等地开展了农地抵押试点,1936年,国民政府规定中国农民银行至少以5000万元用于土地及农业贷款业务,这是中央政府第一次明确土地金融的政策。1941年,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成立,并发行土地债券,土地金融正式拉开序幕,中国农民银行成为兼营土地金融机构。
  而近代中国农地金融工具的探索也极为丰富:如北洋时期的淮河有息地价券;30年代江西等地的土地公债,江苏抵价券与农地信托以及启东地价券;山西土地信用合作券与土地村公债等;浙江嘉兴土地凭证。其中江苏抵价券是类土地公债,专为土地征收补偿而设计的土地金融工具,其期限长达15年之久,其主体是省级政府,它是政府为获得农民的土地而给出的对价,这种对价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以分15年期债券形式分期支付,对于政府来说,缓解了资金压力;对农民来说,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尽管江苏抵价券实施范围与规模很有限,但它却为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的权益补偿带来了新的思路,其探索与创新土地金融的方式值得肯定。随着当代中国城市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土地资本化的不断提高,如何探索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问题非常迫切,因而,重温近代中国土地金融的实践也许具有现实意义。
  1978—1988年10年间,是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黄金时期,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中国农村基本解决了8亿农民的温饱,并且诞生了许多诸如“华西村”之类的城镇化乡镇;他们的成功除了制度因素外,乡镇企业分享了农民集体土地资本收益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进入90年代后,尤其是近十年来,随着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的控制力的不断增强,各地开发区的兴起,相当数量的土地资本收益被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所瓜分。农民在得到一次性的征地补偿后,未来的生活保障却无法落实。现行征地方式没有形成一个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无法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绝大部分都落入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腰包。并成为“土地财政”的重要支撑。

  亟需农地金融工具创新

  目前,我国农地金融也在逐步探索之中,包括一些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的农地金融不断涌现。各地所谓的“土地银行”风起云涌;农地抵押及其贷款、地票、农地信托等业务也在少数地方出现,征地入股在少数地方进行试点,农地抵押贷款零星推出。如重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海农民合作社以土地使用权入股;青海省西宁市惶中县由村集体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由村统一经营或发包给公司规模大户经营,年终由村集体按股份分配土地经营所得。另外,土地证券化也开始起航,2008年开始宁夏等地“土地银行”纷纷设立。“重庆地票”这一证券化工具也应运而生。另外,大连、湖南等地还出现农地信托业务等。
  上述农地金融仍停留在小范围内的试点,且以农地的流转方式的准金融工具为主,所谓的“土地银行”离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金融相差甚远,而农地补偿金融工具则鲜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地金融工具的创新愈加迫切。
  我国农地金融工具应包括农地征收补偿工具与农地流转金融工具等。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二个原则:1、提供多样化方式供农民自己选择;2、现金补偿额不宜超过50%。可以发行土地债券用于农地征收补偿,同时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余额以土地债券来支付,此举不仅可以减轻政府一次性补偿农民的巨大现金压力;而且还可以引导农民将多余资金投向实业领域。具体做法是将土地债券换成土地银行的股份。而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债券的作用至关重要。
  当务之急是要修改《土地法》,明确农地应有的权益,解决农地抵押的法律问题,避免市地的过度金融化与农地金融的过度不足,减少地方政府的“搭便车”行为;同时,规范各类土地信用社和所谓的土地银行,重构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与健全与之配套的农地评估、农业保险等机构,解决农民就业与保障问题,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金融市场,创新农地补偿与流转的金融工具,真正让农民的不动产“动”起来!让中国资本市场的阳光也能“照耀”广大的农村土地,让8亿农民能真正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与改革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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