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商标法,明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8月31日《新京报》) 商标法的这一修改,堪称对“驰名商标”的致命打击——当“驰名商标”不能用于产品广告宣传,它还有多大的价值和作用呢?而商标法之所以做此修改,恐怕是基于一个理念和一个事实。这个理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件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应该由市场说了算,每个消费者心中都有一杆秤。一个事实是:“驰名商标”鱼龙混杂,有的甚至盗名欺世,严重误导消费者,典型例证如当年的三鹿奶粉。 评定“驰名商标”,目的本来有两个,一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二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但随着时间推移,这项评定逐渐变味、变质,乱象纷呈,黑幕重重。评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行政评选和司法认定,前者问题不少,后者问题更多。最令人咋舌的莫过于2009年辽宁省爆出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卷入“驰名商标造假窝案”:任何一件商标,不管多么默默无闻,只要伪造一个子虚乌有的侵权者,商标拥有者通过打官司,就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此商标为“驰名商标”,然后获得当地政府的巨额奖励。实际上,很多“驰名商标”都是通过打官司获得的,其“含金量”可想而知。 一些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取“驰名商标”,然后占据有利市场,赢得更多消费者;一些地方政府将辖区内有多少“驰名商标”作为政绩,为此不惜予以巨额奖励;而有些评选、认定机构则通过各种手段制造黑幕,借机进行权力寻租。三方“合谋”导致“驰名商标”泛滥,一误导消费者,二制造不公平竞争,三损害公权力的信誉。 鉴于此,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取消“驰名商标”评定。此次商标法修改,明确禁止商家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这是从法律层面给“驰名商标”虚火降温。“驰名商标”评定几乎失去了意义,加之其弊端多多、积重难返,一个问题自然浮出水面:“驰名商标”评定何时寿终正寝? 可口可乐没有被美国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并不妨碍它驰骋世界;索尼没有被评为“日本名牌产品”,却也不妨碍其名扬天下。如果说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消费者还需要政府以评选“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方式引导消费,那么现在则完全没这个必要。以此次商标法修改为契机,“驰名商标”评定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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