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简单理解,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一种方式。 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一种高层次的新型融资工具,不仅让原始权益人能够保持和增强自身的借款能力,还能让原始权益人能够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同时,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还能在不失去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收益权前提下,降低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 于投资者而言,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让投资者在降低投资风险、突破投资限制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和较大流动性。于市场而言,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健全了多层次投融资架构。 在监管转向和产业调整的大背景下,资产证券化毫无疑问是我国未来的金融创新方向。不过,从资产证券化概念来论,决定资产证券化关键在于基础资产的可预期流动性。而如何识别基础资产质量和防范基础资产质量风险,不仅事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壮大,更关系到资产证券化系统风险的可控。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在防控资产证券化风险时,最重要的就是警惕基础资产风险。 首先,要去掉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行政色彩。是否选择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应交由企业自主决策。这方面,地方政府最有可能存在干预动力,尤其是在目前城投债收紧和土地财政未完全改变的背景下,需要高度警惕。不然,资产证券化又会变成政府资产未来收益的提前兑现。 其次,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目前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部门除了银监会,还有证监会和保监会,很有必要强化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此外,还应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消除中介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弄虚作假的冲动。 第三,宏观层面应及时披露国内外行业景气度,产业结构调整上尽可能不对某一行业产生较大冲击。资产证券化业务最终依附于各行各业的具体企业,这些企业所属行业的周期性变化不仅涉及基础资产的质量,也牵涉到持有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的预期收益。这就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一方面尽可能详尽地披露国内外相关行业的情况,也要求政府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时不宜对某一行业毫无征兆地大力调控。 第四,严防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过度证券化。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资产的重复打包泛滥,导致最终整个体系崩塌。我国目前尚未出现打包再打包情况,但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加以令行禁止,在利益的驱动下,这类潜在风险也可能在我国上演。 第五,尽快促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挂牌流通。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为企业和金融银行转移风险、分散风险和提供投资者渠道而设,应加大此类产品的流通性和变现能力,让风险在流通中定价和进一步分散。在证券化的推进中,防范随时可能出现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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