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兜底 民资设立银行难越之槛
2013-08-28   作者:余胜良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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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难想象,有朝一日哪家银行破产,股东要拿全部家当负责。
  而现在银监会就是这样要求民营资本这样设立银行。更奇怪的情况是,就在这样的门槛面前,全国各地还有大批摩掌欲试的民营资本。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包括苏宁云商、鲈乡小贷等众多民营企业放出申请银行牌照的消息后,都受到资本市场追捧。
  此前关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的消息不绝于耳,最后都悄无声息。但这次看起来更为真切,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7月5日《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发布,再次提到“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责任分工由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银监会7月31日表态支持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
  但是根据记者采访得知的信息,连一些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都不大相信这种申请能获得成功。主要原因,则在于银监会对“自担风险”的解释:自担风险民营金融机构的要义在于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避免经营失败损害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利益。
  记者近日接触的一位金融行业官员表示不理解“风险兜底”到底是什么意思,标准为何,他自述曾经向银监会领导请教,也未获得明确答案。从字面理解,“风险兜底”意味着民营金融机构的发起人要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制企业是一种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公司实现了股东最终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在公司制下,只有独资企业的股东在无法证明该企业财产独立时才有可能负担连带责任。而发起设立银行很难是独资的。
  目前,中国的银行都是以公司形式注册,如果新发起的民营银行采用公司制且发起人对其经营承担无限责任,那对中国公司法是个挑战。要突破现有法律关于公司法的规定才能满足银监会的要求。如果想要银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只能采用合伙制的形式,这种形式在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中比较常见,在投资银行中也比较常见,但是像摩根和高盛等金融机构一旦扩大规模,纷纷抛弃了合伙制这个形式。合伙制不利于筹集资金,且使用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
  尽管也在积极申报发起设立银行,但是记者接触的民营企业家内心依然矛盾,他们对发起设立银行要承担无限责任暗暗不满。金融监管部门向前迈进时态度谨慎,银行如果发生意外,损失往往极大,也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对银监会而言,风险兜底是规避风险的一种做法,也显示出对民间资本并不信任。
  如果真的有这种发起人风险兜底的银行产生,那么中国银行业将奉献给世人神奇一幕:同样是银行,以往设立主要由国营资本控制的银行负有限责任,而新设立的以民间资本控制的银行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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