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审议国务院提交的议案。议案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相关报道见第十版)尽管审议结果还未明了,但审议本身已经表明:今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上海自贸区后,立法方面启动了“跟进程序”。 根据草案,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试验区的12项行政审批事项将调整为备案制。 从审批到备案的转变,看似简单,实则意义重大。这意味着在上述范围内,上海自贸区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这是政府管理思路的变化和管理方式的创新,也向外界传递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制度建设是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贸区也将成为制度创新试验田。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其实质是政府权力的调整、转移和下放,涉及深层次的结构调整。正如上海市有关方面此前所表示的,自贸区建设的重点是制度创新,而不是政策优惠。简化行政审批,意味着一系列后续监管需要跟上。在此基础上,如何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要求,尽快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中心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是上海未来面临的考验。 从全国范围来看,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12项行政审批事项并非首次。2012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共涉及25项行政审批项目。而从2001年10月开始,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已持续10多年。 此次上海自贸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信能为下一步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探索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进而藉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究竟该放哪些权、管哪些事,体现在每一次政府决策和每一项社会事务中,如何“管住管好”考验着政府的执政智慧。 创新开放模式,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上海自贸区在制度建设方面的推进,是实现这一改革任务的有益尝试,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政府经贸和投资管理模式创新。期待着这一制度试验田结出丰硕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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