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税收法定” 一个明确时间表
2013-08-23   作者:晏扬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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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出《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引发各界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议案给出了初步处理意见,表示“税收法定”是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几种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方式,但没有给出路线图和时间表。
  税收堪称政府与民众之间最重要的关系:民众向政府纳税,政府用税收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显然,因为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确定,这就是“税收法定”的基本原理。
  但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现行的18大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余税种均以国务院出台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以税收条例的方式征税,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征税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其弊端多多,不再赘述。可以说,“税收法定”既是大势所趋,又有法律依据,且已达成广泛共识,目前所缺的只是路线图、时间表和具体的行动。
  就路线图而言,我认为其实并不复杂,“税收法定”的路径无非包括两条:一是将目前的税收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二是今后开征新税种须经全国人大立法,不再以税收条例的方式确定,即“老税老办法、新税新办法”。
  实际上,不仅此次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明确提出将收回税收立法权,加快税收立法进程,而且财政部早在2011年就曾提出,将“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可问题是,楼梯已经响了好几遍,但就是不见人下来,至于什么时候下来也仍未可知。
  “成熟一个出台一个”,这很好,但正如赵冬苓代表所说:“你不能老说条件不成熟。”而在我看来,所谓“条件不成熟”基本上是一个伪命题。一方面,如果某个税收条例不合理、有缺陷,那就亟须将之上升为法律,并在此过程中加以修改和完善,这事容不得拖延;另一方面,如果某个税收条例本身是合理的完善的,那就可以直接将之上升为法律,这事不存在什么难度。也就是说,无论哪种情况,都并不存在条件成熟不成熟问题,需要的只是诚意和决心,以及立法者付出更多辛劳。
  无论如何,仅凭一个条例或暂行条例就向民众征税,已然不合时宜。无论是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还是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都需要明确的时间表,给公众一个可以预期的交代。由于税收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通过“税收法定”的方式,把税收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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