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大多数单位选择了回避。回复的9个省财政厅告知的社会抚养费总额累计达90亿元,最高的超过了24亿元。此前有报道称,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达到200亿元。这些钱都去了哪里,很少有人说得清楚。 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以增加经济成本的形式控制超生意愿,相比于其他强制性手段,应该说是管理方式的改进。但是,由于征缴和管理不透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在部分地区的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受到公众诟病。一方面,社会抚养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都不尽相同。正因如此,征收多一点还是少一点,虽然也有“收支两条线”的硬性要求,但在操作过程中,往往被基层政府挪用、截留,甚至被少数人贪污。有的地方为了多收社会抚养费充盈财政,采取“交足指标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等于变相鼓励超生。 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其使用并没有专门体现到计生工作中来,也削弱了社会抚养费的政策调剂作用。相反,在一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方,遵守计生政策的家庭连独生子女费都难以按时足额领取,政策的鼓励作用更加无从体现。 如果社会抚养费不能规范收取、科学使用,不能实现对遵守政策家庭各种风险的援助,社会抚养费就可能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围绕在社会抚养费上的种种疑问表明,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不善,不仅会损害政策的严肃性,削弱计生政策制度设计的整体协调功能,而且可能影响计生部门乃至计生政策的权威性。 社会抚养费十分有必要增强其透明度和科学性。首先,应当以信息公开督促社会抚养费管理的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仅关系到公众对政策公平性的评价,更因其规模巨大,理应如实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接受审计。与此同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还应提升管理权限,应当将县级监管提升到省一级,才能收紧“口子”,避免跑冒滴漏。 此外,社会抚养费的合理使用也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当前,我国人口政策亟待完善,如果能用好社会抚养费,发挥其奖惩功能,如建立与物价水平挂钩的独生子女家庭补贴调整机制,建立专项基金实现对失独家庭的社会救济等。政策的制定应当是开放的,在实践中不断听取民意并加以完善,对于一项影响面如此之广的政策而言,尤其应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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