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的部门矛盾,国务院日前同意建立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加。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金融环境的日新月异,金融机构的结构与经营模式日益复杂,金融监管的难度剧增。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向纵深逼近,银行存款保险等一系列制度的逐步建立的新格局下,银行金融业正经历重新管制的时期,尤其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成为监管的难题。由于原有体系的分割使得整个金融监管处于一个分割的状态,使得包括银行、证券以及保险在内的监管各自为政,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将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相互掣肘、各自为政的乱象暴露无遗。特别是自我国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包括影子银行以及地方平台负债等风险不仅给整个金融发展带来挑战,也给整体的宏观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挑战。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既可终结金融业监管过程中部门之间推诿的现象,同时也为下一步金融改革做了铺垫。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指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央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提出,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并对工作机制的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等内容做了规定,同时明确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与财政部、央行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但在实践中,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仅仅停留在原则性框架层面,始终缺乏严密的制度保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因此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央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则更倾向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例如,2004年以来,央行与银监会合作处理了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等事件;2011年,在一些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业务上,央行牵头,会同银监会、证监会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推动试点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种非制度化的安排显然不符合及时、果断地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要求,也与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业效率的金融改革和发展要求相去甚远。具体而言,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换、沟通协调渠道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现象仍然存在,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低效的矛盾并存,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尚不能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三是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有关监管规则并推动其执行,而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利益考虑则不甚全面。 为此,央行早在2006年就明确提出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改善金融发展和创新的监管环境”的目标。为了进一步改进银行监管、促进金融安全网运行顺畅,显然需要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银行监管间协调、监督制衡与信息共享等机制。 此外,随着我国融资体系的迅猛发展,虽然银行在直接融资上依然处于高位,但从2011年央行发布社会融资规模数据以来,银行信贷所占据的比例已呈出显著的下降趋势,到目前已降至50%左右的水平,而包括信托、理财在内的其他融资迅速膨胀,毫无疑问,业内人士所谓的“影子银行”风险已成近两年的焦点,包括央行和证监会在内的监管层领导都在不同的场合对控制影子银行的风险做出过阐述。随着去年年底以来的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比如针对银行理财规范的8号文,以及银行业债券交易市场的整顿,6月对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波动事件的处理,这一系列监管治理的落实都为金融监管的深化奠定了基础。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正逐渐形成。若削足适履,强行按现有的条条框框硬塞进新兴的融资体系,恐怕矛盾只会更趋激烈。央行调统司负责人对社会融资规模的表态表明,为适应新的市场架构,监管层正试图为新时期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量身打造一套全新的方案。在金融监管方面,目前来看,决策层似还未形成能满足未来金融混业时期统一监管的较为成熟的方案。从国际经验看,笔者以为,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FSA继承了原有9家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改变了此前央行与金融监管职责划分不清的多头监管模式,促进了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适应了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金融领域有望迎来一系列包括利率和汇率等方面新的制度改革安排,这又将对央行的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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