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推广如何破冰
2013-08-21   作者:宋晓亮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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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统计显示,居民收入差距呈快速扩大趋势,已影响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安徽省为例,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0年的1∶2.74扩大到2010年的1∶2.99,城镇高低收入户比由2000年的5∶1扩大到2010年的6.35∶1,高低行业收入比由2000年的2.1倍上升到2010年的9.9倍。有分析指出,调整税收收入的构成比例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笔者认为,税收结构调整必将涉及减少流转税比重增加财产税占比的问题,而中国财产税中最具调整和开发潜力的一块就在房产税领域。居民收入差距快速扩大的原因与房价的快速上涨不无关系。居民投资房产所得的财产性收入成倍增长,又没有对财产性收入进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形成“贫者越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加剧了收入差距扩大。开征房产税,加大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力度,可以缓解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
  房产税如能推开,不但有助于缓解贫富不均的压力,也给随着营改增深入发展越来越紧张的地方财力提供了新增长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白景明就认为,营改增的减税为其他税收增长腾出了部分空间。
  有关部门以增量住房的房产税通过当年住房销售额来进行估算,存量房产的房产税收入通过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城镇人口以及历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进行估算,选择 0.4% 、0.6% 、1.2% 、2.0%和3.0%五个档次,按销售价格70%或100%两个比例进行征收。估算结果是,全国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4.82%至51.63%之间,即按0.4%税率,销售价格的70%征税,全国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是4.82%;按3.0%税率,销售价格的100%征税,全国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是51.63%,总体增收效应非常明显。
  虽然房产税是西方的主流税种,也是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中迫切需要推开的税种,但实际推行中却一直难有大动作,上海、重庆的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力度都十分有限,对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也不大。房产税推行难的原因,主要来自两大方面:一是舆论上反对 “增税”的声音;二是现实中的征管条件是否具备。
  舆论上反对房产税的声音,多是因怕税负增加而起,而更令普通百姓增加厌恶感的论调是说中国的税负跟发达国家比已经很高了。笔者也曾看过以税负已经很高为依据而反对推广房产税的数据罗列,并说中国的总体税负比西方国家还高好多倍。其中存在问题是,这些数据基本都是在用中国开征率较高而同时西方开征率很低的流转税占比进行对比。间接税占比高是中国税收结构的特点,中国因考虑到国民情感上抵触直接征税的国情,便将主要的征税范围都放在了流转税等间接税领域。西方税收是以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为主,直接税占比极高,而间接税占比较低。如果用中国的财产税征收率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就会发现对方的税收负担可能比中国高好多倍。
  一个国家总体的税负情况,不能单以某一方面税收负担状况轻易下结论,需要各方面综合判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古利亚在今年的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年会”上公布了OECD统计得出的中国当前宏观税负状况,整体人民税负负担占GDP的29%,名义税率更低。他预计到2020年中国整体实际税负水平最多接近欧洲国家的低端水平。
  要破除民众对房产税开征的心理抵触,需要耐心与适切的教育。目前反对房产税最激烈的是拥有较多房产的中高收入利益群体,中低收入者因为不了解房产税开征的主要调节对象而盲目跟风。今后应让大多数人了解房产税有一定的免征额度,通过对房产据有者的税收调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利用二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以住房为基本需求者并非房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
  房产税征管硬件条件是否具备的争论也很激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不久前向笔者表示,本来上级打算今年在江苏试点房产税,但一直没有启动,评估等方面都还说不准。如果国税总局需要做一些数据测试或模拟,他们的评估能跟上,有针对存量房的专门评估系统在全省推广应用,但针对增量房的评估仍有待加强。房地产信息联网与评估系统地级市已经在做,但没有做到全面覆盖。山东大学财政系主任李华认为,财税改革应将其走向与地方财政收入挂钩,机构规模与职能相匹配,如果财产税需要地方做的话,那就能形成地税人员的合理流动。
  针对现实中推开房产税的重重困难,或应逐步深入或扩大试点,按照先易后难的路线渐进式推进房产税,民众的纳税观念和教育引导可以逐步建立、培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认为,应按照“先经营后个人,先豪宅再一般,先增量再存量”的方式推进房产税征收,应向百姓解释清楚房产税主要针对中高收入者,而将房产税解释为房价调控手段的做法可能会误导民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表示,住宅房产税可推后,经营性房产应尽快纳入评估。房产税和土地税或可合并为按评估值征税的新房地产税,按市场原则做,比较公平。评估机构和人员需要成本,数量大,因营改增产生的地税富余人员适于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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