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场化机制,才有高效
2013-08-16   作者:张晓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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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文化产品消费具有“选择性”的特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存在“失灵”的风险,因此,要在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上引进市场机制。
  “公共文化服务”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为其概念依据是“市场失灵”。尽管如此,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方式却并不注定与市场“绝缘”。公共文化服务的高效提供,需要引进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公共文化服务”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的文化权利。于是,现代各国政府不仅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便于公众以私人方式自由地生产和消费文化产品,而且尽力兴办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以便弥补市场失灵,救助弱势群体,以此体现社会正义,并从源头上激活公民的文化创造力。
  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存在“失灵”现象,那些不能进行竞争性和排他性消费的产品,以及出于外部性或自然垄断等原因,市场不能充分提供的产品,是公共产品,应该以有别于市场机制的方式予以提供。国防是经济学家最常提到的例子,卫生防疫、气象、水利等显然也适合公共产品的定义。义务教育和医疗保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与社会公平,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效益,将它们纳入“公益性物品与服务”,也是不难理解的。但是公共经济学家又发现,不仅市场存在失灵现象,政府也存在失灵现象。一旦政府部门将那些不适于一般市场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抓在自己手上,很快就会像一个市场主体那样开始谋求私利。于是,当代新公共管理理论普遍认为,要在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上引进市场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部门涉及的大部分产品和服务,恰恰由于其生产者自主生产和消费者自主选择的特点,是“私益性”的。尽管“萝卜青菜,各有所爱”,但是的确存在上述“公共文化服务”。建立文化市场公平竞争规则,保护文化遗产,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和提供平等的服务,以及救助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是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当然职责。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合法性不等于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唯一合法的提供者。由于文化产品消费具有“选择性”的特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存在“失灵”的风险(有可能提供公众不需要的公共品)。此外,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是受预算制约的,公共财政永远是稀缺资源,不能包揽一切与公共文化相关的事务。
  很多国家的经验是,为了防止公共财政的无效使用,政府越少直接主办“文化事业”越好。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的运作模式越来越表现为:国家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制定规划和规则,社会能自发形成需求,非营利性机构能提供竞争性服务加以满足的,国家就不干预;不能自发形成需求并得到满足而需要进行干预的,国家能间接干预就不直接干预(如采取英国式“文化理事会”方式保持“一臂间距”);非干预不可时,能委托专业团队操作的,就不自己直接上手;一定要有专业团队的时候,若非必要,不直接指定人选,而是通过竞争机制进行遴选。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公共财政可以发挥出最大的效益,文化发展也会获得最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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