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不能仅仅孤立地、简单地解读这些问题。旅游景区景点内安全事故频发和综合环境差,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旅游业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 第一,这种问题的发生,集中反映了我国旅游产品供给,特别是高品质旅游产品的供需失衡,短缺性日益加剧的现实。媒体所曝光的旅游环境问题,基本上都是国内著名的旅游景区。按照市场规律,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才会有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但截止到2012年,我国仅有157个5A级旅游区。由于高品质景区的高度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使得旅游区的充分竞争成为一种奢望。而从需求看,13亿人口基数和日益扩展的旅游需求(我们目前人均每年2-3次旅游,比起国外发达国家还差5-6次,潜力尚未完全释放)以及目前不甚合理的假期制度安排,在不断放大这种供给短缺。 第二,这种问题的发生,也说明目前旅游业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需要进行调整与转型升级。这当然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从“生产型”社会向“服务型”社会发展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投射。“生产型”社会中,人是生产的间接对象,生产者和消费者不直接发生关系;而“服务型”社会,服务的对象是人,服务的主体也是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把别人看成是“上帝”,自己才可能成为“上帝”。但是从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看,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许多旅游区的基本导向。从景区景点的基本属性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是一种公共服务产品,以提供休闲放松,满足人们精神愉悦需求为主要目的,其更多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属性要求,显然这种导向与人们旅游需求是相悖的。第二,向“服务型社会”的转型,对旅游业而言,其核心是旅游产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人”的素质转型,不仅包括经营者,管理者,也包括旅游者的素质。显然,这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旅游经营者,需要行业自律外,对旅游者则需要全面教育。而卖方市场决定的旅游供给则要求政府在监管和规范方面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其实,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职能部门已高度关注到这些旅游安全和旅游环境整治问题,并在政策制订和法律体系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如今年新出台《国民休闲纲要》明确保障了带薪休假,可以有效缓解淡旺季压力。而《旅游法》则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旅游活动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因为,对于旅游业要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只要我们认识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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