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山东前省长等三位曾经的省部级高官同时以18万元年薪加盟中国重汽担任独立董事轰动资本市场。市场轰动与舆论质疑并非在于退休高官不能发挥余热,而是这三位退休时间均未满三年的高官任职企业有违法之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离退后到企业任职的相关禁止性期限为三年,且有关通知明确规定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舆论更深层的担忧在于,如果退休高官从官场旋即进入商界过于顺畅,就会增加在职时权力寻租的风险,通过政策与资源配置向企业倾斜为退休后铺路,从而影响到公平的市场秩序。即便是退休之初,有为政数十年的资源积累和广泛的人脉关系,其“沉淀的影响力”亦不容小觑,依然有以非市场能量干预市场竞争的可能。再者,独董制度在于保护股民利益,控股股东与退休高官联手,将导致“高官独董”难以发挥制衡作用。 所以,允许退休高官转场企业任职弊端极多,但在法纪层面,相关禁止性规定和约束却显得界限模糊。《公务员法》的禁止界限是“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但是,类似省长等高官很难界定其“原工作业务”范畴,至于禁止领取报酬的规定就更难落实。也就是说,目前的法纪很难规制住“高官独董”。 或许有人会说,国外退休或离职官员从商的并不少见,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外高官退休后基本不再从财政领取任何报酬,而我们的退休高官是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正因如此,更应在限制“高官独董”方面严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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