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旧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目前,金融监管不力通常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巴塞尔协议这一国际金融界的“游戏规则”,正是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逐渐确立完善起来的。2013年是巴塞尔协议Ⅲ进入具体执行的第一年;然而,从去年底开始,美国和巴塞尔委员会相继出台了推迟或放宽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举措。美国无限期推迟了巴塞尔协议的执行,并决定修改相关规则文件;巴塞尔委员会的放宽措施则主要指向流动性和最终生效时间。这些变化,基本都是针对当前美欧的经济形势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这一国际经济形势和金融环境的新变化,对我国的影响不容小觑。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难度相当大。但是,为了长远发展和国际化竞争的考虑,为了与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取得平等的市场地位,提高自身的风险监控水平,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仍然势在必行。事实上,从巴塞尔协议Ⅱ到巴塞尔协议Ⅲ,我国的法规制度已经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过渡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RWA),并规定了具体的计量规则。权重法是标准法的本土化成果,内部评级法仍是大型商业银行的首选。我国的主要上市银行均采取了内部评级法初级达标的信用风险计量体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初步搭建完成了内部评级法的框架结构。银行以历史信贷数据库为基础全面开展计量验证,优化内部评级模型,完善风险缓释、压力测试等风险工具,以求评级结果更加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特征。另一方面,各大银行陆续开始了系统的开发和升级,优化评级前中后台的系统化管理流程,提高内部评级结果的实际效用,促进内部评级法的应用。中小银行则大量采取以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与打分卡相结合的信用风险计量办法。 应该说,引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最主要的应用举措。内部评级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有条件的银行带来了相对大的灵活性。但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比如开发成本、合格数据库的构建以及有效模型的建立,都是内部评级法在国内银行业有效实施所面临的困难,因此,内部评级法的推行尚需一个过程。 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评级法模型,需要开展强化数据基础、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推进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流程整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文档化水平、培养专业人才等系列系统工作。瑞士信贷银行曾预测,实施新资本协议,全球五年总计实施成本约为750亿—22500亿美元。另外,有关咨询公司的调查结果表明,欧洲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投入大约在6000亿—13000亿英镑之间,其中约60%以上用于改善数据和IT系统。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只有少数大银行有能力完成整个系统的开发建设。 此外,为了满足内部评级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需要采集的数据不仅规模庞大而且十分复杂,需要开发一个覆盖面广、持续时间长的数据库。然而由于近十余年来,我国经济基本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贷款违约率和损失率低,政府干预手段较多,“行政兜底”、“刚性兑付”等现象在长时间内一直是市场常态。国内银行业严重缺乏经济衰退时期的数据,难以保证风险估计参数的稳健性,这也导致一些风险计量模型由于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难以进行可靠的测试。 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严重风险事件和小概率事件几乎接连爆发,如果过度依赖于基于历史重演逻辑的数学模型进行决策,就难以把握信息和市场的变化,而基于极端假设建立的模型又很难进行回归实验,还会不当地高估风险。因此,风险模型中的变量及条件很难确保估计的准确性,也容易产生模型风险。 由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起步较晚,风险暴露与评估信息缺乏数据支持,技术支持水平不足导致银行信息披露成本高,使我国银行在信息披露内容、深度和及时性上远未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为了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我国监管当局和银行业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用于风险工具的建设,包括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定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等。银行业一般采取了“IT改造+国际评级经验”的方法建设自身的内评工具。近年来,仅在信息和数据库建设方面,国内大型银行的累积投入就超过了百亿,应该说,成果是不可谓不大的。但在实际应用中,由于数据统计存在方法缺陷、数据不足等,往往造成无法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精确取值,致使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计量甚或无法对其进行测算,使得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构建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没能充分发挥作用。对此,笔者认为,在内部评级法的进一步推广应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调节修正。 把握节奏、量力而行。金融业总是要服务于经济大局,内部评级法体系的开发建设也要与银行业的发展状态和自身能力相匹配,不要一味追求达标高级计量方法。具体的应用进度应同时参考国际同业的现状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 充分发展外部评级机制,使其成为信用风险评价的有力补充。对大多数中小银行来说,迅速实现内部评级法难度很大。因此,在内评法的建设乃至应用的过程中,都应该充分重视外部评级机制的作用。支持外部评级的发展,使其成为金融市场、中小银行乃至大型银行信用风险计量的可信参考,将有助于银行业在过渡期内降低成本、定位风险。 合理设定参数。目前,我国银行普遍申请的是初级法达标,较之高级法,银行没有更多的设定参数权限,基本依靠监管机构的设定。监管当局所设定的系数,不仅是参考国外监管体系、体现宏观政策的需要,也应充分反映经济运行的现状、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重要的评价标准和数据系数,监管部门应给予充分的缓冲期,并建立有效的调整机制,使其符合经济运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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