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再融资立法如何避免失度
2013-08-07   作者:李季先(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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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稍早时候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制订创业板再融资规则,将尽快开启创业板小微企业的再融资,建立小额快速灵活的创业板再融资机制。
  为抑制创业板泡沫,缓解创业板股票的供需紧张关系,在中短期债券融资和定向增发之外,借市场之手“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开启创业板一般再融资始终是市场各方孜孜以求的创业板下一个“待落的制度靴子”。统计数字显示,在制约创业板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核心几个问题中,企业融资一锤子买卖、再融资机制不足排在家族式近亲管理之后,成为第二“制度瓶颈”。因此,适时推出符合创业板企业一般股权再融资特点的直接融资方案已刻不容缓。
  问题是,创业板企业再融资的急迫是否与相关再融资法律制度的移植嫁接在制度创设上,尤其是在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共生关系上发生协同共振?衔枚疾进下的创业板再融资规则设计,怎样避免因为尽快推出而挂一漏万甚至造成法律失度,值得重视。
  看目前透露出来的一些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细节,一些符合创业板企业股权再融资特点的市场化再融资制度已被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创新后提上日程,这无疑值得肯定。譬如,研拟中的创业板再融资机制采用了小额、快速、多次的灵活融资机制,并有望在再融资的门槛、发行规模、定价等方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简化审批等。这种制度设计既有助于创业板公司依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各个阶段灵活融资,从长期来说,也能促使创业板加速去泡沫化,通过扩大股票供应实现创业板的价值回归。
  但正如一些市场人士所言,不同于多数国家的创业板再融资,沪深股市创业板再融资要解决的首要特殊困难是,在一个法规粗疏、违法成本较低、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失范的特殊市场中,一切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都有可能被造假者利用,成为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继续“圈钱”行骗的帮凶。
  法律失度造就了不成熟的市场,而不成熟的市场又反过来制约着法律的下一步创制。就这个意义上说,创业板再融资法律规则的宽严不仅取决于再融资本身,还取决于创业板企业及其市场自身的完善程度。换言之,在创业板企业自身质地不佳的情况下,套用世界上再完善的再融资制度,仍起不到期待中的积极作用。
  有鉴于此,探索沪深股市创业板的再融资制度,千万不能脱离我国当下的制度语境。在财务造假或财务粉饰与“三高”如影相随、选择性信息披露或不实信息披露屡禁不止、上市公司整体信息失真的制度语境下,出台相关创业板再融资法律制度,就得自觉与创业板上市制度和日常监管相衔接,溯及既往,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市场行之有效的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又要顾及我们的市场实情以弥补相关制度短板。因此,别人再融资制度没有的,为了弥补过去的制度欠账我们可以有。考虑到沪深创业板上市公司普遍不重视信息披露,可在再融资规则中专门明确规定对在上市过程中出现重大信息披露失真或故意隐瞒重要负面信息的公司,在其后续再融资时应提供独立第三方财务、法律信息鉴证或信息复核;凡被认定欺诈上市的公司终身不得再融资,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欺诈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申请。
  创业板再融资的立法,目的是奖优罚劣,所有的灵活、快速程序性举措都是为此服务的,而不是相反。所以,创业板再融资同样要求创业板市场建立起一定的全国性分级制度,按照股东回报率、股价表现、日常规范运作表现、所属行业景气度、特殊目的企业特定机构豁免等指标区分再融资审核顺序,并依次适用不同层级或不同条件的再融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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