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近日在《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一文中提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举报的激励机制,提高案件的发现能力。
国内股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不足,一方面,违法成本低,处罚标准不高,缺乏足够的惩戒效应。另一方面,不少违法违规行为逍遥法外,甚至没有被发现。例如,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严重扭曲价格信号,扰乱市场秩序,极大破坏“三公”原则和社会诚信,但其操作手法较为隐蔽,调查取证也十分困难,被罚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这种现象的存在,根源之一在于案件线索不多和调查取证难度大。如何查出更多的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时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在2011年12月的演讲中表示,“真诚地请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投资者个人和机构,一定要及时提供案件线索,协助我们调查取证,在需要的情况下能够积极作证。
”
据证监会公布的一项统计,2011年前11个月共获取各类案件线索245件,其中,内幕交易108件、市场操纵22件。再从线索来源看,通过交易所监控发现112件,通过日常监管发现49件,通过媒体报道发现25件,通过信访举报发现54件,其他渠道发现5件。
市场人士对此分析认为,内幕交易一直以来屡禁不止,主要因为大多是通过股价异动等方式进行监控查处,缺乏有效的举报手段。举报对掌握案件线索十分重要,而目前的举报作用还有待提高。
采取举报奖励的手段来发现案件,是境外市场的一种成熟做法。2010年美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把奖金比例由罚款的10%调高至30%,进一步强化了有奖举报制度。对此,我国监管部门早就有过设想。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人2010年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为更好打击内幕交易,要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所谓举报奖励制度就是举报一个内幕信息,经立案查证后对内幕交易人罚款,借鉴国外按照罚款总额10%的奖励标准,这样可以扩大举报线索来打击内幕交易。
”
按《证券法》的规定,对内幕交易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罚款1至5倍违法所得,再以10%的标准奖励给举报人,有的案子涉及奖励金额不是小数目,奖励金额有可能超过百万元。
以去年通报的江苏开元内幕交易案为例,证监会查出该公司时任董事长丁建民指使操盘手执行内幕交易,共获利约1109万元。假如这是一起经举报发现的内幕交易案,按1倍违法所得给予处罚,把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人,肯定会鼓励更多人积极举报其他内幕交易案的有价值线索。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旦更多社会力量动员起来,不怕隐蔽的违法行为不露出蛛丝马迹。
很多内幕交易只是非法所得几万元或几十万元。例如,科达机电控股子公司董事周和华涉嫌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约7.4万元,被证监会处以2倍的罚款。这类案子看似违法所得金额不大,但只要监管部门处罚严厉,10%的奖金对举报人也是一种激励。
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伤害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监管层探索建立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举报的激励机制,不妨同时从上述三项入手,提高打击的威慑力。对举报三类违法行为设立相应的奖励标准,有助于及时发现案件,促进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举报奖励制度不仅调动内幕知情者的积极性,也可以吸引更多专业人士参与揭露违法行为。由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主动担当“啄木鸟”,比媒体揭露的作用更大,将形成更强的外部约束机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