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在
《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指出监管执法领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围绕肖钢主席所提及的问题,笔者试图以此文为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建言献策。 对于
“违法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科技执法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证券执法部门可全力推动稽查执法综合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同时建立稽查执法综合管理平台,以此提高执法效率。其次,执法部门应高度关注各类媒体所发表的热点性的质疑线索,积极跟进调查。其三,交易所与稽查部门之间建立了异常交易线索直接报送机制,沪、深交易所市场监控系统算能力强大,应主动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针对执法队伍资源相对紧张等问题,笔者认为,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体现较高智力活动和较高的科技含量,作为监管对象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薪酬较高,作为监管方也应体现其劳动价值,理应在薪酬福利机制方面与公务员有所不同、大幅提高其待遇,以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同时大力扩招法律、财经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在此基础上,建立稽查人员工作责任制,对稽查部门或人员稽查不及时或不尽职尽责的,也要受罚。 针对行政执法普遍存在案件取证难、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等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强证监会与公安经侦部门的合作。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签署《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合作备忘录》,这对改善违法违规行为取证难、认定难现状,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建议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对一些可能构成犯罪的,提前让公安经侦部门介入协助调查,这既可借助公安部门的强有力检查手段获取更多证据,还可对证监会稽查人员起到督促作用。 针对监管执法受到人情世故等干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笔者建议推行重大证券期货案件异地交叉办案机制,执法人员可以尽最大可能破除人情关系网干扰、摆脱地方利益羁绊,公正严明投入查案行动。 针对监管人员不敢碰硬、不坚持原则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保护,要严防泄露查案人员个人信息。如果监管对象对执法者打击报复,应按法律规定顶格处理、严厉打击;只有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执法者才敢于得罪违法分子。其次要切断证监会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关联。 针对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笔者认为,要重点落实违法违规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一般只有几万或者几十万元,这对违法违规者构不成威胁,其实他们最怕的就是广大投资者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法院还没有出台对审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赔偿制度难以真正落实到位。这方面既要完善法律法规,另外执法者也要敢于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大胆执法。 尽管在目前市场的现实外部环境下,证监会要执好法还有这样或那样的障碍,但毕竟证监会已经拥有规章制定权、调查处罚权、市场准入控制权、市场行为监管权,以及查封、冻结账户等准司法权,权利已经不小。笔者认为,证监会也要在各种不利条件下,本着为千千万万投资者负责态度,敢于碰硬、加强执法,要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如此市场才能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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