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爆炒小盘股可能触及法律雷区
2013-07-29   作者:熊锦秋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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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创业板等小股票走势异常疯狂,基金等主力在其中扎堆运作,可能触及多处法律雷区。
  首先,基金扎堆运作可能触及“合谋操纵”雷区。据称,6月底持有某只小股票的机构人士在一位具有号召力的券商分析师组织下,曾聚在一间茶室包房,分享该公司的信息,交流各自看法,随后该股股价继续暴涨。一般来说,聚会中往往会对做多某股达成一个“君子协议”,这其实就可能涉嫌合谋操纵。
  《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构成“连续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明确了“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的标准。有的单个市场主力拥有资金优势或持股优势,有的几个主力在某只个股构成联合资金优势或持股优势;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这些持有相同股票的主力在一起聚餐或喝茶,如果此后这些主力在上涨时有抢买、拉抬或控制股价等动作,或者新介入一起密谋的主力有这些行为,监管部门或有理由认定其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构成市场操纵,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嫌疑人或许对此不服,甚至上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违法嫌疑人)、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嫌疑人要摆脱“合谋操纵”的指责,不提供强有力的反证是很难的,事实上在上述证据面前恐怕也难以反证。
  当然,“连续交易操纵”等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受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需要受到相关刑事处罚。
  其次,基金等扎堆小盘股炒作中可能触及“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罪”。基金经理往往年薪百万,在老百姓眼中这无疑是高薪,然而有些基金经理对此仍然不满足,还想再种点自留地,在基金介入某只股票前,自己提前买入潜伏,这类行为被称为“老鼠仓”。基金经理的“老鼠仓”往往选择小盘股建仓,因为股票盘子小,基金容易操纵,股价涨幅巨大,老鼠仓获利才有更大空间。
  比如,日前有媒体报道出的马乐,此人在2011年4月12日至2013年6月21日期间曾基金经理,与他有关的两个可疑账户部分股票与其管理的公募基金的持仓高度重合,其中一个账户的资金高达10亿元,主要通过小盘股的先进先出获利。马乐在7月初被相关部门控制。
  “老鼠仓”可能触及“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该罪有所规定,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对该罪处罚,比照内幕交易罪处罚执行。
  其三,基金高位接盘可能触及“违法运用资金罪”雷区。小盘股遭爆炒市盈率奇高,无人敢接盘,为了让基金经理“老鼠仓”和其他隐秘利益群体获利,有时就可能需要牺牲基民利益,此时公募基金高位勇敢入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违法运用资金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2005-2007年牛市期间,一些基金投资者起初投资基金份额的资金量并不大,后来获得暴利,由此有些人甚至倾囊而出,大规模买入基金份额,后来不少惨遭高位套牢。现在一些以小盘股为标的基金净值增长较快,出现获利效应,这同样可能刺激基民买入欲望,但基民理应吸取教训、谨防其中的道德风险。
  总之,尽管目前基金等主力爆炒小盘股获利丰厚,没有介入的市场主体对此也不应后悔懊恼,违法违规者即便此时无事,但不等于将来无事,遵纪守法、才能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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