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应成户改有益过渡
2013-07-24   作者:舒圣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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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由公安部牵头制定、搁浅多年的“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目前已经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有望在年内推出。居住证不会设置人才门槛,将覆盖所有外来人口。
  根据这个草案,居民享受的权益分为国家和城市两个层面,属于国家层面的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也要向外来人口提供。
  居住证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很多地方都有着自己的居住证管理办法;但是在全国层面,这仍然是一个空白。公安部几年前就打算在全国推行居住证制度,2011年,公安部就形成了一份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但是迫于阻力一直推不出来。最大的阻力当然是来自地方政府层面,地方财政将要负担更多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这会增加人口流入地的财政支出并摊薄发达地区的户籍福利。
  众所周知,要破除户籍藩篱首先要剥离户籍特权;而要剥离户籍特权,很难砍断福利“长板”,而只能去补齐福利“短板”。为此,需要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减少地区间悬殊的贫富差距,需要在资源投放上加大向农村及不发达地区倾斜。而这个填补基本公共服务鸿沟的过程,显然不能一蹴而就,所以户籍制度改革始终没能走出困境,而更似在原地踏步。
  加快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郑重承诺。一步到位的自由迁徙,更多只是理想的模型,而缺少现实的可行性。以全国统一的居住证管理办法作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居住证制度,应该是一个有益的过渡。
  其一,任何外来人口都有权获得居住证,而不是所谓“人才”的特权,这样在政策上更为平等,也更有利于人口自由流动;其二,居住证不像暂住证那样,纯粹只有接受管理的义务,而更有享受基本服务的权利;其三,居民权益的享受具体又分两步走,一部分立即享受,另一部分延迟享受。
  居民享受的权益之所以要分为国家和城市两个层面,应该就有分两步走的考虑:属于国家层面的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办理居住证应该立即享有或者尽快享有;而其他公共服务直至最后的落户,则建立在公平透明的规则之上,逐步实现。就像不久前上海推出的居住证积分制度,随着持证人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相比当下那些目的性很强的户籍放宽政策,居住证制度既不是完全基于临时性政府功利因素的考虑,也不会造成城市人口不受限制的瞬时失控;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给人们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特别是对北上广等城市而言,它为人们落户于此打开了一道光亮的前门。
  当然,居住证制度要想真正成为户籍改革的有益过渡,关键还在于细则的制定和文本的落实。如果居住证只是暂住证换了个名字,那是毫无意义的;居住证必须明确指向现行的户籍制度,同时,对那些属于城市层面的居住证权益,也应该有大方向上的明确,而不能任由地方自行规定,或者永远也不出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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