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央行发布“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决定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贷款利率下限取消,贷款利率最终如何变化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贷款的供给总量;二是信贷需求者的谈判能力。从前者来看,目前贷款总量总体偏紧,因而并不会导致贷款利率整体显著波动;从后者来看,对具有谈判能力的主体,过去由于法规的限制,最低利率只能下浮至7折,现在则存在下浮更低的空间,这类主体主要是央企、地方政府和其他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对于其他企业来说,由于此前利率本来就是上浮的,因而本次调整影响不大。
取消贷款利率下限,无疑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为确保这一步最终能够稳健,笔者认为,还必须推出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第一,必须对称放开金融机构对存款利率的定价自主权。既然贷款利率自主权放开,作为对称措施,就必须放开存款利率定价自主权。本次改革之所以没有这么做,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存款利率上限取消)所要求的条件也相对更高。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其所谓的各项基础条件,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应该是要确保金融机构定价是理性的。而目前存贷比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被动陷入了抢存款的“囚徒困境”之中,无法保证一旦存款利率上限放开金融机构能够在存款利率的定价上完全理性。由于存贷比写入了《商业银行法》,因而必须全国人大修法才能最终取消;第二项则是要让存款利率有一个市场化的定价参照,这意味着未来需要允许金融机构发行CD(CD是指银行为吸收资金发行的,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转让的银行存款凭证,一般为固定利息);第三项是要确保存款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必须培育新的政策基准利率。虽然在一段时期内,贷款基准利率仍将存在。但从趋势来看,其对实际利率能够影响的程度将会越来越弱。由此提出的一个急迫问题就是,央行未来该如何引导社会融资成本?这意味着,未来央行亟须建立一个新的政策基准利率。从成熟市场经济的经验来看,这个政策利率一般由货币市场利率来承担。根据我国的情况,选择隔夜或七天利率
(短端)、三个月的Shibor(中长端)都具有可能性,但这需要央行尽快公开明确,并立即着手增强隔夜或七天利率的平稳性,强化Shibor3M的可信度。
第三,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地方政府规范的财政预算体制。在目前的信贷定价体系中,因央企和地方政府不会破产,其在谈判中的地位占据明显优势,因而是利率下限放开的主要受益者。反之,民营企业则往往很难获得贷款利率的下浮。
第四,应取消企业发债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限制。由于目前企业发债规模(不含短融、超短融和私募债外)以不超过净资产40%为上限,因而,对于一个既能够发债又能够贷款的企业来说,发债就成为其突破贷款利率下限的手段。
考虑到发债程序无论如何都要比贷款复杂、对企业的可预期性也更差,随着贷款利率下限的取消,发债在成本上的优势就大大减弱了,更加上40%限额的控制,此时可能会使得资信状况好的企业重返贷款市场,这反倒挤占了宝贵的贷款额度。
因此,未来还应取消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限制,同时让发债程序、企业发债自主程度进一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