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浑水式做空:法无禁止即可为
2013-07-19   作者:熊锦秋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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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证监会再次回复北京中能兴业公司对“浑水式做空”合法性的询问,笔者认为,此次回复等于给浑水式做空留下可行口子。
  今年3月初,中能兴业给证监会去函请求确认做空的合法性,即投资研究机构通过分析研究与实地调查等手段,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然后再发布看空的报告以谋求利益。4月17日证监会回复列举了两个现有法规予以间接回复,首先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需向证监会取得业务资格;其次是禁止以编造、传播或者散布虚假不实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价格波动并获取经济利益。
  但这个回复显然没有解答核心疑问,由此中能兴业再次询问,证监会7月5日也再次回复,其中部分重申了第一次回复内容,另外也针对疑问做了一些直面回复。首先,如果发表的文章限于陈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内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笔者认为,其潜台词是这样的事人人可为。其次,对于“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笔者认为,由于对老百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即浑水式做空可行、留有活口子,但也不排除有些做空行为违法。
  目前对“先行买入或卖出、然后再发布看多或看空报告”行为的规范,主要是证监会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禁止“抢先交易操纵”,即禁止证券咨询机构等及其人员进行“抢帽子”交易,其中违法主体仅包括有咨询资格的机构,普通大众并不在列。
  由此,证监会的此次回复,或可说明对于普通公众“先行买入或卖出、然后再发布看多或看空报告”做法,其禁忌可能更少。事实上,美国股市的严格监管环境,不仅包括证监会的监管,还包括交易所、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媒体、对冲基金、个人投资者等方面的监督,由此形成“全民监督”氛围。“全民监督”少不了动力机制,对个人投资者、对冲基金等主体而言,浑水式做空利益链就是产生监督动力的重要来源。A股市场也无疑需要这样的机制。
  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复杂,稍不注意就可能触碰法规红线,此次证监会与市场主体双方互动问答,对帮助市场主体尽快了解法律、感知法律边界红线作用很大,对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当然,证监会此次回复可能又会让人们产生新的疑问,什么类型的“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影响证券价格波动并进而获利”行为才完全合法,才不会触碰法律红线,这或许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笔者自己的研究和理解,合法的先行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发布的信息不包含虚假信息。这无需细言。其次,报告发布者所依据的信息应是正当渠道得来。即使是发布真实信息,如果是内幕信息或不当渠道得来,潜伏交易也可能违法。美国有个Tony Elgindy案例,他通过一个腐败FBI探员从政府秘密数据系统中获得信息,并利用公司的负面信息做空获利,后被判犯有共谋欺诈等罪名。另外,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一切都看似没有问题,但也可能有人蓄意利用先行潜伏手法、实施欺诈行为,这或是最需要证监会予以明确的情况。其三,发布报告的同时应公布发布者的仓位情况(包括多仓和空仓)。欧盟和德国等规定,构成违法抢先交易的一个前提是证券研究报告发布者“没有披露其中的利益冲突”,发布报告同时公布仓位情况,由此人们才能防范其中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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