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较好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解决了“两个比重过低”的问题,奠定了现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但是,94年改革的重点是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划分收入,并未对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体制进行统一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并不清晰。近年来,地方财力相对困难,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引发了中央政府是否集中过多的讨论。
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中央集中过多,而是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及其实现方式不清晰。为避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应以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及其实现方式为核心,以自主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委托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为目标,建立规范、法治和长期稳定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框架。
2012年,全国财政收入117209.7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56132.42亿元,占47.89%;地方政府本级财政收入61077.33亿元,占52.11%。中央政府本级支出18764.8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4.9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5383.47亿元,地方财政支出106947.45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85.07%。
在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已低于50%,中央本级支出占全部政府支出的比重低于15%的资金分配格局下,考虑到土地出让金收入、各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等其他非税收入的大部分也都在地方,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原因不能简单归结为中央集中过多,提高地方政府在分税制中的收入份额难以解决问题。
目前,地方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及其实现机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量专款专用项目,造成了财力的分割
我国目前的政府收入体系中,除社会保险基金外,还存在着各种形式专款专用的收入,这些收入往往归属于某一政府部门,用于指定用途的支出,不能根据支出结构的调整进行统筹安排。大量专款专用收入的长期存在不仅减少了地方政府可以统筹使用的资金数量,也不利于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形成了财政资金分配固定化、部门化的倾向。
第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过高
专项转移支付尽管体现为地方财政支出,但在资金立项、审批、管理等方面主要由部门主导。专项转移支付的决策权集中于上级部门,削弱了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求调整支出结构的能力。
第三,配套资金缺乏统筹减少了地方可支配财力
各部门在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时仅根据本部门和项目的特点确定配套资金比例,缺乏对配套资金总量的统筹安排。地方政府在申请项目时,往往也是一事一议,结果各个项目到落地时,地方政府需要使用自有财力进行配套的资金汇总起来规模较大,这进一步减少了地方的可支配财力。
第四,上级政府直接干预下级政府自有财力的配置
上级政府在项目决策时,不仅安排本级政府的支出,同时也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部分项目经费。这些项目通常也是由特定部门主导,大多采取一事一议的分散决策方式,缺乏统筹协调,各项目汇总起来下级政府被安排的资金数量巨大,这不仅干扰了下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决策,减少了可支配财力,由于大量新上项目的日常运行往往由基层政府承担,还会产生基层部门工作量持续增加而编制和配套条件不足等问题。
下一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要在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以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及其实现方式为核心,合理配置财权和财力,要致力于建立规范、法治和长期稳定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框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政府级次和行政区划调整为依托,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同时,通过区分自主事权和委托事权,明确各项具体事权在各级政府间的分工及其实现方式,以事权划分为基础建立覆盖全部政府收支、转移支付项目的各级政府财权和财力分配体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政府级次和行政区划调整。在现行五级政府框架下,要做到每级政府都有地方主体税种和完整独立的预算权有很大的困难。未来应进一步加快推进“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改革,以财政管理“扁平化”为基础逐步实现政府级次由五级变为中央、省、市县三级。考虑到中国现行省级行政区划面积普遍较大,省直接管理各地级市和县的管理半径大,行政成本高,在时机成熟时应适时推进省级行政区划调整,通过设立多个直辖市等方式增加省级政府的数量,相应减少每个省管理的市县等基层政府的数量。
其二、上下级政府机构职能的重构。我国现行各级次政府之间存在着上下级隶属关系,下级政府需要设置与上级政府的对口机构,各级次政府的机构组成高度重叠。大部分政府职能的实现方式是由上级政府制定政策,下级政府对口机构具体负责执行政策,大量政府职能最终由较低级次的基层政府落实,而较高级次政府拥有较大的预算控制权但并不负责直接履行职能。这不仅导致较长的资金分配链条和较高的监督成本,也容易产生事权层层下移而财权层层上收的问题。因此,未来要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的重构,在明确划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区分自主事权和委托事权,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分工和支出责任,上级政府应按照事权性质灵活设置派出机构自主履行职责,推进机关实体化改革,相应减少委托下级政府履行的事项。最终形成各级政府事权明晰、各司其职的格局。
其三、条块关系的调整。我国目前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更多的是通过中央部门与地方的关系得以体现的,在预算管理中集中体现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未来应减少分散在各部门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于各部门“一事一议”和分散决策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探索建立以年度预算安排为载体,面向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机制。
其四、政府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以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及其实现机制为基础,明确包括税收收入在内的全部政府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格局。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以及发行市政债券为长期基础设施融资的权力。最终实现地方政府自主事权与其拥有的包括举债权在内的财权相匹配,委托事权与来自上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等财力相匹配的格局。
其五、在上述改革的基础上,以三级政府为基础明确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要为城市和农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预留调整的空间。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奠定未来长期稳定的制度框架的角度出发,现阶段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研究主要事权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并明确各项事权实现的具体方式。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明确各级政府的专属职能,还要对各种类型共同事务的责权进行配置。事权的划分应尽可能细致,同时还要明确规定事权的具体实现机制,如哪些事权可以委托下级政府履行,哪些事权必须由本级政府全权负责。对允许上级委托下级政府履行的事权,要对经费来源、产出绩效等方面的责权进行合理配置。
第二、根据收益范围、信息的可获得性和规模经济等因素上收部分事权。建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事权上收至中央政府并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派出机构。中央与省级政府对包括高中在内的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各项社会保障承担更大的支出责任。推进机关的实体化改革,减轻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
第三、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积极推进“分类转移支付”试点。在调减和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对于确需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负责的委托事权项目,应积极推进“分类转移支付”的试点,部门只规定资金额度、使用方向和验收标准,而不安排具体项目。如对教育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上级部门可以只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项目资金的额度、基本用途和考核标准,而将具体项目的决定权交给基层政府。
第四、构建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尤其是基础设施融资债券(市政债券)的制度,实现地方政府自主事权和财权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