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打破金融垄断倒计时
2013-07-18   作者:郑磊(招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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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出,应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民间资本可以在相对垄断的金融业具体能做什么,打响了打破国有垄断的第一枪。
  此前,民间资本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有两大类:一是通过购买股权,收购改制过程中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所有权;二是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绝对主导下,参与设立新型民间金融机构。
  2012年5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资本可以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的机构的改制。而新型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有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国十条”突破点在于同意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在原有的同意设立新型民间金融机构中增加了金融租赁和消费金融等机构。
  银监会于2012年5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等。
  通过资本参与,民间资本已成为银行股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的股本中占据主要份额。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0年到2012年年报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年底,民间资本(含境内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其他社会公众股)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股本41%、占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54%、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总股本90%以及占村镇银行总股本73.30%。
  但是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还存在很大困难。当前民间资本主要是投资中小银行,例如城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而对于商业银行则投资机会较少。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仍是以国有大企业控股为主。在东部沿海地区例如浙江、江苏、广州等,有些中小银行的民间资本股权已经占据了大多数。
  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浙江11家城市商业银行民间资本在总股本中的占比已经达到73.27%。而我国东北部以黑龙江省为例,则大部分银行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控股或是地方政府控股,而民间资本很少有机会进入。
  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迅速成长,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主要来源是民营资本。总体而言,有财政资金支持背景成立的公司的投资所占比例在10%以下,绝大部分资本来源属于民间资本。2010年以来,机构数量每年增长约2000家,贷款余额每年增长约2000亿元。从中可以看出民间资本进行小额借贷的巨大潜力。
  农村资金互助社,指的是一种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的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资源入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发起设立,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截至2011年末,全国只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总计46家,其中:东部14家,中部8 家,西部15家,东北9家。从农村信贷市场的总体规模和格局来看, 其对农村和农户的贷款支持偏小。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1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4.6万亿元,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余额仅为4.4亿元。农村资金互助社数量增长过于缓慢, 远远不能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银行业监管当局从监管成本和风险角度考虑,偏好于发展村镇银行。
  此外,在其他金融机构方面,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机构。对于民间资本来说,证券领域虽然不存在政策门槛,但无形的市场障碍却难以逾越。2012年4月5日,保监会下发通知适当放宽了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持股,上限为51%,2013年4月9日,保监会松绑股东“20%持股上限”,随后对有限合伙制PE企业用自有资金入股保险公司予以开闸,但信托制PE仍不可入股。
  放开金融业准入也是金融深化的过程,使金融真正能够为庞大的经济体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农村金融和小企业金融,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政策上,必须有合适和足够多的金融机构参与。类似欧美,对于社区、农村、小企业,都有相对有效、规模适中的融资机构和渠道,而不是仅仅依靠单一、超大而全的大型银行来提供多样化小型的个性服务。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应受到歧视,民营资本参股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其中不乏佼佼者,从所有制角度看,民营资本能够更好地经营金融机构。有些人认为民营资本的主体企业往往技术短缺,缺乏高新技术人才或专业性人才,经营管理制度不规范,未建立起完善、统一的科学管理规章流程与制度,难以符合进入金融业的标准。这是偏见。在统一的监管框架下,没有理由怀疑民营资本经营不好金融企业。
  当然,民营资本全面进入金融业,目前也存在一些制度缺陷需要尽快完善。比如,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相比,最大的劣势在于没有国家信用作为保险,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因此,民营银行的发展必将受到限制。中央政府正在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允许部分小型金融企业退出市场。这将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保护,从而提高民营银行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而且也为民营银行的退出提供了保障,这是实行市场化“退出”的必要配套措施,解决了因为民营银行破产、倒闭引起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安的问题。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监管能力。随着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推出,地方性金融市场、地方性金融服务产品应运而生,发展出各具特色多元化的地方性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改变重准入审批,轻过程监控的做法,借鉴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审慎把关,发挥民间金融机构的补缺作用,为小企业、农村和内需经济提供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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