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已有2400家左右。但是,在上市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财务造假行为大行其道便是其中之一。早期有“造假四大天王”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近期又有绿大地、万福生科、中联重科、科伦药业等被曝光的典型。笔者认为,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国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系统性缺陷,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核准制股票发行制度存在先天缺陷。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在核准制下,上市门槛较高,很多人认为政府已经为上市公司做了全面体检,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政府不能确保核准都是正确的。政府虽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证券发行核准审查上,但不可能做到每一件审查案都完美无误。而且,由于这种审核具有技术性、专业性,还有主观判断性,误核的情况完全有可能发生。其次,在核准制下,得以发行的证券是经过政府审查核准的,投资人容易因为信赖政府审查形成依赖心理,从而在投资时缺乏审慎、独立的判断。一旦政府审查有误,投资人将蒙受极大损失。再次,寻租腐败。在核准制下,发行额度采用计划管理方式,是对股票发行的垄断管制,管制和权力的广泛存在容易诱发寻租。上市意味着获利,在寻租成本与上市利益之间进行比较,寻租动机使不良公司得以上市,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市场的公正。 二、外部审计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共谋造假受到查处的概率很小,得到收益是确定的,而坚持独立性带来的收益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2001年有100多家事务所和60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承担民事责任者不到1%。其次,有限责任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固有弊端。在我国近5000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约占90%。而西方发达国家会计中介机构大多采取合伙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本人作为合伙人要以个人财产承担过错赔偿。对比两种制度安排,在我国中介机构现行有限责任公司制下,财务造假成本过低。再次,审计机构的审计行为缺乏独立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夺上市公司这一大客户,往往置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执业守则于不顾,站在上市公司的立场(实际上是站在大股东的立场),大肆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具虚假验资、审计报告,甚至帮助上市公司制假、造假,掩盖实情。 三、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首先,监管机构多头管理,缺乏独立性。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监管的制度安排,导致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等部门多头管理及相互之间职能重叠。例如,财政部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总代表,一方面是制定会计准则的最终权力机构,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也很不完善。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证监会是唯一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负责审批上千家上市公司融资和再融资及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但证监会员工总人数(含借调人员)仅有400人左右。在如此巨大的工作压力下,如何避免权力寻租的出现?中注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却带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其次,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力不完备。在当前法律框架下,证监会的执法权限受到较大限制,主要表现在:在监管特定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及行为时需要过多依赖其他政府机构;实质性权力不足,特别是在执法和稽查领域;银行的保密条例对证监会获取银行信息也有限制。证监会执法权力的有限性,必然影响监管证券市场的能力。再次,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违法成本相当低廉,其违规的可能收益远超潜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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