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应完善并严格实施
2013-07-05   作者:李允峰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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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证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江向阳表示正在研究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实现这一转变还需创造必要条件。
  新股发行实施注册制,这是市场化的产物,国内股市经过多年发展,市场化和国际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不容置疑。笔者以为,市场应该选择他律型的注册制度,至于自律型的注册制在当前法制环境中实施风险太大。实行他律型注册制发行上市制度,建立起集中统一法制监管下的市场参与者自我约束和自负其责的机制极其重要,与他律型注册制配套的保荐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严格的退市制度共同作用,能充分、有效发挥市场的良性运行和自我约束的作用。
  实施他律型注册制,最需要的就是严格退市制度。退市制度不严格对A股市场的伤害太大了,市场一旦充斥着大量劣质公司,这些公司如果无法强制退市,就必然大大降低市场的投资价值,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这一点上,国内市场可以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法,把退市公司挂牌到三板市场,三板市场的优秀公司可以来主板上市,如此,退市后的公司不会一下就判死刑,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交易来降低股票的退市成本,也为公司整改好后重新上市留下希望和机会。这么做的最大好处是A股市场的投资价值会大大提升,投资者对新股发行上市的恐惧也会减少。
  可见,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严格退市制度是顺利实施注册制的根本保障。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条件和措施有许多地方可供我们借鉴,用来弥补A股市场的制度缺陷。
  首先,杜绝报表重组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利润操纵。靠财务报表扭亏而规避退市的情况由来已久,一般做法是先大亏一把,然后转让股权或转让资产再赚一点,实现账面上盈利,保牌顺理成章。因此要加强对公司主业和非经常损益的监控,这首先要从会计准则入手,遏制企业调节利润。针对利润操纵行为,可以“累积亏损”为核心标准判断企业退市与恢复上市。按“累积亏损”标准,上市公司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历次亏损总额达到净资产一定比例时即被暂停上市,此后当该比例达到更低标准时即被终止上市。退市公司要想恢复上市,须使累积亏损减小到一定比例,比例大小可视市场情况而定。
  其次,针对大量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扭亏的做法,可以规定凡以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扭亏为盈的公司,不仅要看是否关联交易,而且要看价格是否公允。也可以主业是否扭亏作为衡量指标,只有主业实现盈利的企业才能恢复上市,靠非经常性损益实现盈利的不予考虑。当然,美国股市的一元退市机制也不错,一元退市机制是纳斯达克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为标准,最后给予公司一定期间采取自救为前提的退出机制。“一元”作为一个市场标准,而不针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但该标准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又有利于活跃交易,值得A股市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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