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有三大推动作用
2013-07-05   作者:周子勋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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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至少将产生三大推动作用。
  第一,推出存款保险条例是一个明显信号,意味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为期不远了。可以认为,当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届时,利率市场化几乎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在实际执行中,贷款利率的管制可能先于存款利率解除。这是因为,在稳健的货币政策下,信贷资源相对紧俏,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普遍在贷款利率下限的基础上有所上浮,实质上实现了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因此,放开贷款利率对银行和市场的冲击有限。而存款利率方面,目前各地变相加息揽储的现象尚屡禁不绝,可以想见,一旦放开存款利率上限,银行吸储的“价格战”将一触即发。所以,利率市场化最有可能的选择,是在存款保险和监管新规到位后,先贷款、再存款或者存贷款同时放开。
  第二,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当前,中国经济的持续下行让经济体中所蕴含的金融风险逐渐暴露。比如近期市场对我国经济增长放缓和地方债务、房地产等领域的风险表示担忧。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实现利率市场化以后,储户更愿意选择存款利息高的银行,可能会不顾银行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会刺激银行承受更大风险。但不管怎样,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将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创造了条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市场化制度保障。
  第三,有利于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6月下旬以来,中国政府连续表态,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
  6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而在6月30日的“2013陆家嘴金融论坛”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银监会将统筹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允许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但是,设立民营银行时所需要关注的重点是退出层面的制度,尤其是商业银行破产法,以及存款保险制度。与国有银行不同,民营银行不可能拥有国家信用,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央行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定列为2013年重要工作之一;此外,也有传闻称,由银监会牵头起草的《商业银行破产条例》有望在年内上报国务院。这些制度若能尽快出台,可称得上是为民营银行的设立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总而言之,存款保险制度与《商业银行破产条例》合在一起,将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历史性突破。随着中国经济减速,以及中国政府进一步推行市场化改革,疏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退出渠道,可能将成为新一届政府推行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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