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公布草案向社会普遍征集意见过程中。近日,《税收征管法》修改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会上,原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俞光远说: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现在我们是依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性的任务来征税;而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税率,来依法征税。 某种意义上,用怎样的方式征税,映射着一个经济社会的现代化指数。众所周知的常识是,当法律赋予专门机构以征税权,亦同时设定了一揽子的限定条款。由“税种”、“税率”等等条文构成的成熟规则体系,确保了税收征管的健康秩序。 毋庸讳言,“依照上级指令性、指标性的任务来征税”,充斥着诸多不确定性。此一格局所以形成,公众其实也很可理解:公共财政增收的强大压力,加之一贯的“财政系统强势,税务系统弱势”,共同导致征税机关彻底沦为“目标执行者”……其所衍生的消极后果可谓多矣,一方面架空了税法的权威,背离了税收法定之原则;另一方面,兼有造成“税金流失”或“过度征收”的风险,且极易滑向极端。 “年头好的时候,税务机关无需充分收税,部分应收税收就留在企业内部,于是有了滞纳金的问题;在年头不好的时候,税务机关一查企业,追缴这部分欠税,又产生了过头税”——征税环节用力不均、尺度飘忽,已然给市场主体带来极大困扰。 事实上,征税本应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而不该存有“投机取巧”式的动摇。可以预见,缺乏内在稳定性的征税路数,极可能驱离一部分现有的市场参与者,并可能吓退某些潜在入市者,这相当于变相压缩了“税基”——从长远看,则有害于财政收入的增加。毕竟,只有笃定的税收征管,才能给市场以信心和稳定预期。 其实,由“按任务征税”回归到“依法纳税”,或许只是优化、升级财税体系的第一步。而从源头上厘清税收立法权与税收征收权间的纠葛,才是理所当然的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