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依法征税”不要“依令征税”
2013-07-04   作者:舒圣祥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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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正值《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草案,向社会普遍征集意见过程中。专家研讨会上,有专家说,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怎么依法征税,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现在我们是依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性的任务来征税;而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税率,来依法征税。按行政指令征税,意味着税收征管法在实践中被架空这个税收征管中最根本的问题,秒杀了其他任何程序性、技术性问题的讨论。(7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对纳税人而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纳税不可避免。对国家而言,征税权更是维持运转最核心的权力之一。因此,依法征税的问题,无论是对公众还是对国家,都应该是头等大事。很大程度上,依法征税的水平足以映照依法治国的状况。相比其他税法主要用于规定纳税人的义务,《税收征管法》主要用来规范征税的权力。问题在于,即便关于税收征管的程序性、技术性问题规范得再好,在征税的指令与指标面前,神马也不过浮云。
  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税法也是相当复杂的,因此有关税务的考试,即便六十分万岁也非常难考过;可是,在具体的征税实践中,一切反而显得简单,征税行为好像完全没有那么强的专业性。矛盾的现实充分说明,税法上写的和实际中做的并不是一回事。很复杂的税以很简单的方式就收了,只要能完成上面安排的征税任务,每一笔税收是否依法做到精确,好像并不重要。这样的征税方式,显然不能算是“依法征税”,而更多的是“依令征税”。
  “依令征税”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在财政紧张时期的各种“过头税”。比如现在,受制于经济增长放缓,很多地方财政收入未能达到年初预定目标,税务部门要想完成任务,一方面固然要加强税务稽查,将过去该征没有征的税想办法收上来;另一方面也难免会为创收而不择手段,乱收乱罚现象可能会重新抬头。并且,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违法征税”的违法成本极低。
  当然,“依令征税”之下,既然有经济不好年份的“过头税”,自然也有经济景气年份的“人情税”。只要税务部门的征税任务完成,不应收尽收也不会影响政绩考核,相反却能为将来不好的年头预留“弹性空间”。除此之外,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寻租空间,自然更加不必多言。常有人说,大概没多少官员经得起质疑和调查;同样,企业纳税问题更没几个真正经得起调查。只不过,这不全是企业的问题,更有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意识不足的问题。
  税收增长的刚性指标多由财政系统指定,而这个刚性指标并不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多是硬性指标。这是产生“依令征税”问题的源头所在。其实,税务增长指标只能是一个预测数字,不应该成为指导征税的依据。税务机关既不该为经济形势变化做替罪羊,更不应奉“章鱼帝的预测”为征税圭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如此,征税亦如此。如果是“以指令为根据,以指标为准绳”,那肯定就会出问题。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征税”,必须并且只能对每一起征税行为本身负责,既做到应收尽收也杜绝乱收多收。征税行为应该是严肃的、专业的、精确的,而不能被指令与指标牵着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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